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方代理后,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保留?

2024-05-19 13:01

1.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方代理后,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保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摘要】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方代理后,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保留?【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当然保留,保留就是存入档案,备案了,万一以后有事找谁查询档案呢,所以需要保留【回答】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回答】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方代理后,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保留?

2.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方代理后,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保留?

亲,根据《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仍然保留,但其职责和权限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是:1.负责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2.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各类交通事故的监测、分析和研究,提出防范建议,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3.对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初步核查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列入受助对象名单,提交市基金管理机构审批;4.配合市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受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5.负责所辖区域内受助对象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资金拨付、效果评估等具体工作;6.其他由市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工作。可以看出,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在代理后的新职责主要是与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相关的具体实施工作,例如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资金拨付、效果评估等,而原有的一些职责,如筹集、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等则由市基金管理机构来负责。【摘要】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方代理后,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保留?【提问】
亲,根据《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仍然保留,但其职责和权限发生了变化。具体来说,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是:1.负责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2.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对各类交通事故的监测、分析和研究,提出防范建议,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3.对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初步核查和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列入受助对象名单,提交市基金管理机构审批;4.配合市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受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5.负责所辖区域内受助对象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资金拨付、效果评估等具体工作;6.其他由市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工作。可以看出,各县区基金管理机构在代理后的新职责主要是与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相关的具体实施工作,例如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资金拨付、效果评估等,而原有的一些职责,如筹集、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估工作等则由市基金管理机构来负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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