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是什么意思

2024-05-06 21:41

1.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是什么意思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原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27日成立,2015年2月10日更名改制,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的金融机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提供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产品的报价、发行与转让服务;提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的信息和交易联网服务,并开展相关业务合作;提供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产品的登记结算和担保品第三方管理等服务;管理和公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相关信息,提供私募市场的监测、统计分析服务;制定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对其参与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督管理,进行私募市场和私募业务的开发、推广、研究、调查与咨询;建设和维护报价系统的技术支持系统;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授权和证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是什么意思

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何时上市

为规范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开展,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取得推荐类权限的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推荐人”)接受融资企业委托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适用本指引。
融资企业包括拟新设企业和已设立企业(以下统称“融资方”)。
第三条 推荐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私募股权融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注册
第五条 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融资方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在报价系统挂牌。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
第七条 推荐人应当与中证报价就融资项目进行预沟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权认购合同;
(二)公司章程;
(三)融资计划书;
(四)风险揭示书;
(五)推荐意见书;
(六)投资者筛选标准;
(七)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八)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新设企业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二)、(七)项材料。
中证报价对材料齐备性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备的,推荐人应当补充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推荐人应当于融资项目募集期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完成产品代码申领及项目在线注册。中证报价对推荐人提交的私募股权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注册信息填报有误的,退回推荐人修改;核对无误的,融资项目进入募集期。
第三章     募集
第九条 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融资项目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等信息。
认购申报在报价系统当日收盘前可以撤回,当日收盘后不可撤回。
第十条 募集期内,融资项目因以下原因需要变更融资计划的,推荐人向报价系统提交参数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融资项目信息,并通过报价系统公告变更情况:
(一)融资方或者推荐人出现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可能影响项目募集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突发事项,需要中止募集的;
(二)中止募集原因消除,推荐人申请重新进入募集期的;
(三)融资方因自身经营情况或融资计划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募集的;
(四)募集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融资项目没有收到有效认购申报,融资方要求延长募集期的;
(五)募集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融资项目有认购但未到达规模下限的,融资方、推荐人在和已认购的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申请募集延期的;
(六)认购金额已经达到募集规模下限,融资方要求提前结束募集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融资计划的情形。
融资方募集期内变更融资计划,应当取得已经提交认购申报并缴纳认购款项的投资者同意;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推荐人应当申请报价系统退还其认购款项,并按照融资计划书中的约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同一融资项目,申请募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募集期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二条 募集期结束后,募集金额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成功。募集金额未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失败,推荐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及融资方。
第十三条 募集期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代理投资者认购的参与人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供认购人的详细信息。
中证报价于募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人出具按照投资者认购时间顺序簿记包含认购人信息、认购数量等内容的认购人名册。
第十四条 融资方和推荐人在收到认购人名册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认购人的筛选,并将筛选结果通过报价系统告知投资者。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查询筛选结果。
筛选标准应当公平、公正,融资方和推荐人不得通过对认购人名册的筛选恶意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十五条 筛选后,募集规模不得超过融资计划书允许超募的规模上限,投资者人数与原有股东人数合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数上限。
筛选后募集规模无法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融资方和推荐人应当确认项目失败。
第十六条 募集成功后,推荐人应当协助融资方办理工商或股份登记,并于登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提交登记证明材料及股东名册。
登记过程中,由于投资者不符合股权登记条件导致最终募集规模低于融资规模下限的,融资方和推荐人应当与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确认项目成功或失败,并向报价系统提交最终结果。
推荐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登记结果材料反馈中证报价,逾期未能反馈的,应当向中证报价出具书面说明。
第四章     登记结算
第十七条 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参与人处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名义持有产品账户,并将投资者账户资料、账户代码等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
第十八条 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参与人处开立资金账户,用于记载其资金;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代理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的资金。
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其资金。
第十九条 推荐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融资项目募集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募集资金,并与其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签约。
办理股权登记手续前需要验资的,推荐人应当协助融资方在已成为报价系统参与人的商业银行开立验资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第二十条 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参与人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将认购资金入金至其报价系统代理资金结算账户。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将认购资金入金至其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
次一交易日日终,报价系统将认购资金交收至推荐人融资项目募集专用资金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期结束后至工商或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前,中证报价对募集资金作冻结处理。
登记成功的,推荐人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出金申请;中证报价对募集资金进行解冻,推荐人应当将募集资金出金至其签约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按照约定将募集资金划转给融资方。
第二十二条 推荐人为证券公司的,可以在工商或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前申请提前出金,但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提前出金承诺函》,就及时办理资金划转、督促融资企业办理工商或股份登记等事宜作出承诺,并提交资金划转凭证。
第二十三条 工商或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前需要验资的,推荐人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验资出金申请。中证报价对募集资金进行解冻后,推荐人应当在将募集资金出金至其签约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日,将募集资金划转至融资方的验资专户,并向中证报价提交资金划转凭证。
第二十四条 融资项目出现募集终止、未达到募资规模要求等募集失败或投资者不同意变更融资计划等情形时,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认购资金及其利息返还给投资者。融资项目募集结束时募集成功的,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出现融资方或其委托的推荐人筛选排除、股东会筹备失败、工商或股份登记失败等情形时,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投资者认购资金以及募集结束日至筛选排除日、筹备失败日、登记失败日期间的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募集资金在工商或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前已经划转至融资方验资专户的,登记失败时,推荐人应当协调融资方、商业银行将验资专户中的资金及其利息通过报价系统返还给投资者。
融资项目登记成功的,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募集结束日至登记完成日期间的认购资金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返还利息时,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推荐人将认购资金或利息返还给参与人,参与人按照约定利率返还给投资者;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推荐人应当将认购资金或利息直接返还给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融资项目募集成功后,委托中证报价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融资方应当与中证报价签署协议,并按照报价系统股权登记托管有关业务规则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人应当协助融资方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并通过报价系统披露。
融资方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报价系统参与人代理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确认其代理客户符合融资方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投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荐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规定,持续督促、协助融资方在报价系统规范履行募集期披露义务以及投后管理期披露义务。募集期内应当披露年报、重大突发事项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以及融资项目最新募集情况。
第三十条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投后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期限等事宜。
推荐人承担投后管理义务的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投后管理职责:
(一)指导、督促融资方召开股东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企业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醒、协助私募股权持有人行使合法权益,列席融资方股东会议;
(二)建立与融资方的日常联系机制,及时了解融资项目及公司、企业运行情况,督促融资方持续履行投后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融资方重大变化,向投资者及时告知融资方重大事项,协助做好融资方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
(四)发现融资方违法违规及违反融资计划书规定事项时,向融资方质询调查,并及时向投资者及中证报价通报;
(五)推荐人与融资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六)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推荐人至少应当在融资方募集成功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报价系统披露年度投后管理报告。
第三十三条代理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参与人应当将推荐人在报价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融资方通过推荐人在报价系统披露的融资项目信息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欺诈性信息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推荐人删除或补正;推荐人未能及时删除或补正的,中证报价可以删除或进行标示。
情节严重的,报价系统可以暂不办理与该融资方相关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推荐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或终止其参与人资格:
(一)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义务的;
(三)推荐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
(四)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
(五)中证报价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融资方、投资者、推荐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失信、欺诈、违反自律规则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中证报价应当主动终止融资活动并移交相应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以合伙份额通过报价系统募集资金的,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原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27日成立,2015年2月10日更名改制,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的金融机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提供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产品的报价、发行与转让服务;提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的信息和交易联网服务,并开展相关业务合作;提供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产品的登记结算和担保品第三方管理等服务;管理和公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相关信息,提供私募市场的监测、统计分析服务;制定报价系统业务规则,对其参与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督管理,进行私募市场和私募业务的开发、推广、研究、调查与咨询;建设和维护报价系统的技术支持系统;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授权和证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因客户中心、市场发展部、创新创业部业务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财经金融等领域专业人才,欢迎海内外优秀专业人士加盟。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
2.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勤奋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二、招聘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及人员数量(见附件1)
三、招聘流程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报名、初选、面试、复试、体检、录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应聘人员请登录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interotc.com.c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附件2)、《应聘报名表》(附件3),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招聘邮箱:zhaopin201504@ cmdm.org.cn,邮件标题和《应聘人员登记表》(EXCEL格式,后缀名为“.xls”)、《应聘报名表》(WORD格式,后缀名为“.doc”)均以“应聘部门+应聘岗位+姓名”命名。相关学历学位以及其他证书、一寸证件照等材料电子版保存在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以“应聘部门+应聘岗位+姓名”命名),与报名表等材料一并压缩后发送(压缩文件以 “应聘部门+应聘岗位+姓名”命名)。未按要求发送相关报名材料的,视为无效报名(邮件大小不超过10M)。
报名起止时间:2015年12月10日-1月12日。
2.初选。报名截止后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初选,对通过初选的应聘人员,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下一步安排。未通过初选人员,不另行通知。
3.面试、复试。对初选合格者统一组织面试。面试、复试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电话或邮件通知为准。
4.体检和录用。对于通过笔试和面试的应聘人员,自行安排“三级甲等”医院体检,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1.对应聘者资料招聘单位将予以保密,仅用于招聘工作使用。谢绝来电来访。
2.应聘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应聘资格。
3.录用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4.本次招聘岗位工作地点均为北京市,不承诺解决北京户口。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13-02-27
注册资本:755024.4469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北京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2779021M
经营状态:开业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人员规模: 100-499人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金融街B区5号地)B幢8层B808
经营范围:提供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产品的报价、发行与转让服务;提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的信息和交易联网服务,并开展相关业务合作;提供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产品的登记结算和担保品第三方管理等服务;管理和公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相关信息,提供私募市场的监测、统计分析服务;制定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业务规则,对其参与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督管理;进行私募市场和私募业务的开发、推广、研究、调查与咨询;建设和维护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技术系统;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授权和证监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4. 股票可以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报价,发型转让吗

转吗,不转让吗?

5. 概念股有哪些

华北制药。肝炎概念股有很多,大都是制药公司,比如一、华北制药,二、富祥药业,三、葵花药业,四、吉林敖东,五、安科生物等等。可以通过华泰证券的一站式财富管理平台-“涨乐财富通”了解行业及市场热点资讯。华泰证券,贴心管家,您想要的都在这里,快点击下方图片加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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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规定的背景,有哪些内容

《指引》明确,融资项目出现募集终止、未达到募资规模要求等募集失败或投资者不同意变更融资计划等情形时,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认购资金及其利息返还给投资者。融资项目募集结束时募集成功的,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利息返还给投资者。《指引》提出,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融资方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在报价系统挂牌。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融资项目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等信息。同一融资项目,申请募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募集期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募集期结束后,募集金额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成功。募集金额未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失败,推荐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及融资方。
登记结算方面,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参与人处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名义持有产品账户,并将投资者账户资料、账户代码等信息报送报价系统。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

此外,在投后管理方面,推荐人至少应当在融资方募集成功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价系统披露年度投后管理报告。代理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参与人应当将推荐人在报价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7. 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成立,由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证报价”)控股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900万元。公司主要以服务外包、技术外包等形式为证券、银行等行业提供服务,为投资咨询类机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提供信息和数据处理及配套的客户管理、帐户管理、交易管理、资金支付渠道管理等专业化服务;为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产品提供资产托管、估值、评估及配套的帐户管理、资金清算、支付、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服务,并且从事有价证券等级评估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

  同时,中证互联作为证监会委托中证报价运营的场外资本市场投资入口性平台,还肩负着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这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基础金融设施发展合格投资者重任。

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8.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第四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第五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 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第七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八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第十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第十八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第二十条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六条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转让或出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三)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四)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五)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第三十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一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第三十三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三)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第三十四条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第三十七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