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2024-05-13 18:55

1.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证券自营业务禁止的行为有;
一.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二.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三.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五.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六.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2. 关于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证券法》规定了在股票交易中的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三、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联系。

四、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 挪用客户所委托的买卖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 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的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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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述证券的禁止交易行为?

《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又称内线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又称草丛行情,是指操纵人利用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采用不正当手段,人为的制造证券行情,操纵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以诱导证券投资者盲目进行证券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必然会扭曲证券的供求关系,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并会形成垄断,妨碍竞争,同时还会诱发过渡投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法》严格禁止这种行为。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或者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以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为了使证券交易能够有序进行,《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上述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受托人的地位,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而从中获利的行为。欺诈客户必然造成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最终将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5.其他禁止行为。在证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为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性的交易,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简述证券的禁止交易行为?

4.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证券自营业务禁止的行为有;
一.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二.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三.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五.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六.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5.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证券自营业务禁止的行为有;一.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二.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三.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四.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五.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六.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6. 关于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证券法》规定了在股票交易中的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三、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联系。
    四、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的买卖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的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7. 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证券法》规定了在股票交易中的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三、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联系。

四、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 挪用客户所委托的买卖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 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的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8. 证券服务机构的禁止事项

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证券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具有中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较一般的投资者或证券机构处于有利地位,如果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则有悖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