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后股价怎样变化

2024-04-28 17:21

1. 转股后股价怎样变化

  例如10股转增10股 就是你有10股股票转股后就变为20股 但股价会下降一半 以登记日股价为准 如果当日股价为20元 转股后就变成10元了
  股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形式,是采取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增股份的办法分红的方式
  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的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真正的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通过转股实现分红只需借贷公司的会计科目,因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为上市公司所青睐。除此以外,转增股份实现股票收益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在活跃的二级市场上效果往往优于现金分红。

转股后股价怎样变化

2. 转股价是什么?


3. 转股价是什么?

转股价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价格。
转换比率是指一个单位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数量,即转换比率=单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转股价格。
转换溢价是指转股价格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按标的股票时价转换的价值)的部分;转换溢价率则指转换溢价与转换价值的比率,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销售,即通常所说的“以面值发行”。
但实现转换时通常有一个溢价比例,即转换溢价。转换溢价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期权的特征。转换溢价是以百分比表示,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股票价格为基础的,它是市场价格与转换值的差。


转股价调整:
1、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情况当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面向A股股东进行了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设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P1为: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1=P0-D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
(2)调整手续因按规则需要调整转股价时,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2、降低转股价格条款(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当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若干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一定比例,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例如,鞍钢转债(125898)规定,当鞍钢新轧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80%,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
20%(含20%)以内的修正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应不低于1999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值2.08元人民币和修正时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并不低于修正前一个月鞍钢新轧A股股票价格的平均值。
(2)修正程序因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时,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转股价是什么?

4. 转股价是什么?

转股价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价格。
转换比率是指一个单位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数量,即转换比率=单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转股价格。
转换溢价是指转股价格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按标的股票时价转换的价值)的部分;转换溢价率则指转换溢价与转换价值的比率,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销售,即通常所说的“以面值发行”。
但实现转换时通常有一个溢价比例,即转换溢价。转换溢价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期权的特征。转换溢价是以百分比表示,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股票价格为基础的,它是市场价格与转换值的差。


转股价调整:
1、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情况当可转债发行后,发行人面向A股股东进行了送红股、增发新股和配股、股份合并或分拆、股份回购、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设初始转股价为P0,每股送红股数为N,每股配股或增发新股数为K,配股价或增发新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则调整转股价P1为: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两项同时进行:P=(P0+Ak)/(1+n+k)  派息:P1=P0-D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累积调整。
(2)调整手续因按规则需要调整转股价时,公司将公告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调整后的转股价。
2、降低转股价格条款(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当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若干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一定比例,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例如,鞍钢转债(125898)规定,当鞍钢新轧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达到80%,发行人可以将当期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作为新的转股价。
20%(含20%)以内的修正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告后实施;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行使此项权力的次数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修正后的转股价应不低于1999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值2.08元人民币和修正时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并不低于修正前一个月鞍钢新轧A股股票价格的平均值。
(2)修正程序因按本条第(1)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时,公司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股权登记日暂停可转债转股。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

5. 转股价是什么

可转债是指可转换成股票的一种有价证券,上市后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转换成股票,而转化成股票有一个转换价格,这个价格就叫做转股价,转股价值正股价格。拓展资料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特征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转股价是什么

6. 转股价高于股价是好是坏

转股价高于股价是好的。可转债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方式。可转债既具有债券的属性,又具有转换为股票的权利,可转债上市6个月后可以转换为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目的是融资,而债券是企业的负债,投资者是企业的债权人。因此,发行公司通常不希望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本金和利息,而是更希望投资者转换股份。转换成股票后,上市公司不用还本付息,投资者成为股东。如果转换价格高于正价格,投资者转换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因此,为了鼓励投资者转换股份,一些债券发行公司会降低转换价格。当转换价格低于正股价时,转换会盈利,那么转换股份的人数自然会增加。但需要注意的是,可转换债转股是有转换期的,在转换期之前,无论股价多高,投资者都无法进行转换操作。设立转换期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防止债券发行者操纵股价。转股价,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价格。与转股价格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是转换比率与转换溢价率。转换比率是指一个单位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数量,即转换比率=单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转股价格。转换溢价是指,转股价格超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按标的股票时价转换的价值)的部分;转换溢价率则指转换溢价与转换价值的比率。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是以百分之百的面值销售,即通常所说的“以面值发行”。但实现转换时通常有一个溢价比例,即转换溢价。转换溢价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期权的特征。转换溢价是以百分比表示,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股票价格为基础的,它是市场价格与转换值的差。

7. 转股价高于股价是亏吗?了解转股价值计算方法

      可转债上市后既可上市交易又可转股,不过转股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在转债上市6个月以后才能申请转股,而且投资者还需考虑转股价值。那么转股价高于股价是亏吗?下面就和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转股价高于股价是亏吗      可转债转股价值=可转股数量*正股价 ,其中可转股数量=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当前转股价。      可转债都是按100元面值发行的,尽管转债上市后交易价格会不断变化,交易价格可能高于100也可能低于100。但是在计算可转股数量时,转债票面总金额是按100元/张来计算的,而非当前交易介个。      可转债转股价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票所支付的价格,转股价在转债上市前就已经确定并公布,转债上市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转股价都是固定的。      正股价是指股票当前在交易所的价格,正股价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而且是实时变动的。      例如:某可转债转股价为10元,当前正股价为8元,投资者持有10张(1000元)该可转债。如果选择转股,那么可转股数量=(10*100)/10=100股,可转债转股价值=100*8=800元。      由此可见,当转股价高于股价时,转股价值是低于债券票面总金额的,也就意味着投资者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入了100股该公司股票,显然是不划算的。二、可转债转股注意事项      如果转股不划算,投资者也可以选择通过交易所直接卖出债券。但是当发行转债的上市公司出现无法兑付本息等信用风险时,转债流动性可能变差,卖出的人多,而接盘的人少。所以为了挽回损失,即使转股价高于股价,也有部分投资者会选择转股。      以上关于转股价高于股价是亏吗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温馨提示,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转股价高于股价是亏吗?了解转股价值计算方法

8. 公司股份转让股价是涨还是跌

股权转让不一定会导致股价下跌,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出售股份,对股价有影响,影响是说明股东对公司未来信心不足,或将引起股价下跌,但不必然。同时这要看是什么股票,是什么人要入股,如果股东是减持不良资产、或者是强势资金等优质资源进入,则是利好,如果是公司本身不好股东想早点出局规避风险则是利空应该自己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下定论。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法》第71条,第148条。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情形
1、转让场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公司法》第143条规定,除规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有注意什么
1、在双方股权转让交易之中,其中股权转让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完成股权转让的交易之后直至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当到有关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且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但是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其企业在向工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按要求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民法典》中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不得发生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时,必须了解清楚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