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府采购网

2024-05-11 03:16

1. 河南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http://www.hngp.gov.cn/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是2002年2月27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的政府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确定的方式和规范的程序获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设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编制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审查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招标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供应商的条件;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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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提高认识,依法依规依纪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3.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企业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四条 财政监督应当贯穿财政政策制定、财政体制设计和财政管理运行的全过程,坚持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效能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和其他业务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实施财政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派出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制执行、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推进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利用财政、会计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动态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第九条 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不得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财政部门及其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员或者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及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及管理情况;
  (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
  (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国库集中收付情况,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十二)被监督对象的财务管理与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三)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四)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执业、变更、终止情况;
  (十五)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财务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实施会计事项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本级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取、查阅和复制被监督对象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资料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开立手续以及其他资料;
  (二)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
  (三)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以及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六)责令被监督对象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4.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着力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助推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      一、关于实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是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制订的,目录包括货物类、服务类共34个品目。《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实行全省统一,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另行制订集中采购目录,有利于全省政府采购范围、执行标准统一。      二、关于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其中:省、市、县三级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100万元、60万元、60万元;省、市、县三级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为4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      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对往年大幅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三、关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单独列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如果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采购的衔接,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包括竞争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执行。      五、关于执行年限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所含品目内容相对稳定,近年来调整幅度较小,按照“精文简会”要求,《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5.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怎么入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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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怎么入驻【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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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回答】
2.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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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河南省财政厅的其他事项

(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具体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或下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省财政厅凭入减编通知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三)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规划、征地、建设、分配工作;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出租、出借、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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