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管理制度有哪些

2024-05-15 02:45

1. 防疫物资管理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物资储备库房必须实行专人专管;物资储备库房应严格做到防盗、防火、防水、防有害物质、防污染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防疫物资管理制度有哪些

2. 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物资储备库房必须实行专人专管;物资储备库房应严格做到防盗、防火、防水、防有害物质、防污染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 医院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让防控物资得到有效管理,合理使用,有序发放,医院制定了《应急物资管理和领用制度》,选派5人专门负责物资发放和使用技术指导,建立入库和发放台账。法律依据:《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防护物资的管理,畅通需求与保障渠道,全力保证疫情期间应急事件防护物资有效供给,确保紧缺防护物资能真正有效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医院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4. 防疫物资管理标准

法律分析:
《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定》做出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疫情防控物资管理规定》
二、疫情防控物资内容
本规定所指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穿戴用品( 各等级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目镜等)、人体测温仪器类、消毒类(公共区域和个人消毒品)等物资。
三、疫情防控物资采购
(一)、库管处负责建立疫情防控物资收发登记表(见附件),并于每天下午16:30前在防疫保障组工作群反馈收发及库存台账。
(二)、HT疫情防控办公室物资保障组根据每日收发台账,预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品种和数量,结合采购周期及时补足7天储备库存,安全保卫科安排专人做好到货验收。
四、疫情防控物资领用
各单位/部门是疫情防控物资领用和管理的主体,根据疫情防控物资使用标准和岗位基本需求,本着满足防控、费用节约的原则,依据生产作业、办公楼、门岗等控制点数量和上岗人数,按安全保卫科防控物资标准领用(口罩每3天为一个周期领用一-次), 经各业务单元/部门负责人签字报HT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审批并签字后,将签字版文档提报至库管处。

5. 防疫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保证物资管理的安全,严防贪污,严防坏人破坏,严防一切事故发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吸烟、用电等。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物资进仓须有严格验收手续,对物资的数量、规格、质量、名称等做到准确无误,同时做好进仓的登记手续。仓库的保管员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常盘点仓储情况做好统计工作,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确保汛期突发事件发生时能保障现场供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防疫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6. 疫情物资管理制度

采购防疫物品要保证采购物品的规格和质量。总务处收到预报的物品请购单后,要确定需要采购的物品清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7. 疫情防疫物资管理规定

1、学校防疫物资的采购要按照计划进行。2、总务处收到预报的物品请购单后,要确定需要采购的物品清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疫情防疫物资管理规定

8. 疫苗储存管理制度

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法律依据:《疫苗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