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失业补贴新政策

2024-05-12 11:30

1. 大龄失业补贴新政策

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市就业专项资金予以以下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大龄失业人员(女性35岁、男性40岁以上)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4050人员’’(女性40岁、男性50岁以上)可以享受补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社区就业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从事规定的20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补贴,并按其应缴住院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      (三)灵活就业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四)自主创业补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可以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每人每月80元岗位补贴,其中被企业招用,可以享受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大龄失业补贴新政策

2. 大龄失业补贴新政策

一、大龄失业补贴新政策
大龄下岗失业职工现行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规定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失业人员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社保补贴的情况涉及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1,应在其委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月起享受。
3,先由申请人垫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缴费凭证后,按季度补贴给本人。
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可以享受哪些补贴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与用工方解除劳动关系,无工作,且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现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3. 大龄失业人员补贴新政

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市就业专项资金予以以下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大龄失业人员(女性35岁、男性40岁以上)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4050人员’’(女性40岁、男性50岁以上)可以享受补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社区就业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从事规定的20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补贴,并按其应缴住院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
(三)灵活就业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四)自主创业补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可以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每人每月80元岗位补贴,其中被企业招用,可以享受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大龄失业人员补贴新政

4. 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

对因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长期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政府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如用人单位招用困难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符合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条件,在3年内限额或定额扣减税收;对困难人员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保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同时,满足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所在城镇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一、失业申请材料:1、失业人员登记表;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二、失业办理流程: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3、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 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

【法律分析】:申办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必须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3.已经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大龄失业就业岗位补贴

6. 苏州社保大龄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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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本市户口;②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本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③办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手续;④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⑤向户籍所在社区申报就业。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于缴纳社保当月25日前向户籍所在的社区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于次月享受社保补贴。三、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需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至社区领取)同时携带居民身份证、城镇居民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等材料。其中:1.大龄人员指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其以上人员。2.低保人员还须携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特困职工家庭中的人员还需携带《特困职工救助证》。4.残疾人员还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5.夫妻双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还需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附报表。以上材料除《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外,都需另附复印件。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后,社会保险补贴将于次月拨付至个人在市商业银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储蓄存折户中。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定额确定,补贴标准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补贴标准为每月178元)。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开始,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7. 哪些情况下大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1.办理退出自谋职业或自由职业等级备案手续;2.实现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其他形式就业或缴纳社会保险费;3.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4.本人要求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5.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7.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8.出国定居;9.死亡

哪些情况下大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8.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3年当中失业证有限吗

法律分析: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办理《失业证》没有次数限制,满足条件就可以领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