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

2024-05-19 16:46

1.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基金支出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当年基金预算收入不足的,可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安排支出;当年基金预算收入超出预算支出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各项基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不调剂使用。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

2. 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编制


3.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内容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基金共43项。按收入来源划分,向社会征收的基金31项,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其他收入来源的基金12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住房基金等。按收入归属划分,属于中央收入的基金9项,属于地方收入的基金20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基金14项。按支出用途划分,用于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建设的基金9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基金4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基金8项;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的基金7项;用于移民和社会保障的基金5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基金5项;用于其他方面的基金5项。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内容

4.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介绍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于提高政府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 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科目设置

三、关于预算科目设置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基金收入缴库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支出时,适用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体内容由我部另行规定。

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科目设置

6.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措施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编制措施有:
1、清理规范基金项目。取消了已失去收入来源或不适应管理体制要求的基金项目;将下放港口以港养港收入、灌溉水源工程补偿费等转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同时,将原先在预算外管理并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车辆通行费、船舶港务费等,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2、细化基金收支预算科目。在保持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框架不变的情况下,调整了基金收支分类科目设置,细化了基金支出科目,清晰反映各项基金的支出结构与方向,为基金预算编制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中央基金收支预算报表体系。修订了中央基金收支预算录入表,设计了中央基金收支预算控制数测算表、控制数见面表、汇总分析表等,基金预算报表由过去3张增加到10张,以满足编报、审核、测算、下达和汇总中央基金收支预算的要求,更加全面详实地编报基金收支预算。
4、开发中央基金收支预算编审软件。在“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系统”中开发了专门的“基金预算编审模块”,具备预算编报、审核、测算、下达、汇总、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开展中央基金收支预算审核、测算工作提供便捷的信息管理平台。
5、制定中央基金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明确了中央基金预算管理涉及的工作环节、内容、时限和职责分工,确保中央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监督工作有序进行,提高中央基金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6、编制下一年年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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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完善

一是控制基金规模。按照“正税清费”原则,清理到期的基金项目,结合资源税改革,研究用资源税取代或吸收相关基金项目,依法从严审批设立新的基金项目,严格控制基金规模。二是完善预算编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项基金预算的收支科目,增强预算的约束力;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库,做好具体支出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基金预算的准确性;加强对补助地方资金的预算监督,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和预留待分配资金规模,提高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推进与其他预算的相互协调。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间的相互协调;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扩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规模;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将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资金转入基金预算,与向社会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合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完善

8.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如下:1、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2、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指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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