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

2024-05-18 21:52

1.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加快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宏路中心区、洪宽工业村和康辉工业村)。第三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管理体制,通过外引内联,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以兴办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出口创汇型的工业项目为主,鼓励发展高优创汇农业、兴办对外贸易企业和其他第三产业。第四条  国内外投资者可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和经营以下实业和业务:
    (一)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
    (四)旅游、贸易、服务业;
    (五)科技、咨询、信息和环保产业;
    (六)交通、供排水及其他公用基础设施;
    (七)房地产业;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第五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第六条  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资本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兴办股份制企业;
    (六)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七)租赁或受让开发区内企业;
    (八)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债券或股权;
    (九)购置房产;
    (十)受让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十一)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第七条  开发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八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护。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十条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福清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核、批准或登记;
    (四)管理土地、建设和房产业;
    (五)管理财政、工商行政和物价;
    (六)管理进出口业务,处理涉外经济事务;
    (七)为国内外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与服务;
    (八)负责劳动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九)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十)兴办、管理公益事业和公用基础设施;
    (十一)管理社会治安与消防安全;
    (十二)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的福清市属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设在开发区非市属机构(含中央、省、地市属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三)省、福州市及福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开发区有关事务的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福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  福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兴办各类企业,除依法需要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转报或批准的外,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向海关、商检、外汇、税务等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按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的剩余财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转让,外商分得的外汇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开发区内的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

2.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二、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0%确定。”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在“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之后加上“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四、第三十条中的“可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修改为“可列为当期损失。”。五、删去第三十六条。六、删去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3.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

一、是经济实力增长快,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示范、辐射作用。目前,全区已投产企业 232 家,电子技术密集型企业占主导地位。不仅推动全市外向型经济不断向高水平、深层次发展,而且充分发挥了示范辐射作用,有力促进了周边区域发展。二、是优势产业迅速崛起,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目前,全区形成了包括电子、塑胶、玻璃、食品等支柱行业群,被核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 16 家,年产值超亿元 35 家,其中超 10 亿元 4 家,冠捷电子公司年产值逾 300 亿元,产量位居全球第一。三、是经济外向度高,形成以侨台资金为重点的引资格局。融侨开发区通过“以侨引台,以台促侨”的措施和办法,形成“侨台港外联合开发”的局面,区内投资者主要来自:印尼、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日本、美国、澳大利亚、台湾、香港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台资在开发区占据较大比重,现有企业 78 家, 2006 年完成工业产值378.18 亿元,行业涉及电子、塑胶、染织,其中又多集中在洪宽工业村。为此,洪宽工业村被海内外媒体誉为“福州小台湾村”。四、是引资项目起点高,规模大,产业优势突出。建区以来,一批颇具影响的知名企业先后落户开发区。目前,进区投资的跨国公司有林氏财团、台湾爱得蒙、印尼金锋集团公司等。冠捷公司的电脑显示器,福耀的汽车安全玻璃,明达的塑胶制品,南方铝业的铝箔等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五、是服务功能日臻完善,效率机制逐步凸显。开发区始终把完善优化投资软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来抓,从开放初期创造性实行“五带七自”开发模式,到近年,通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一站式和全程代办服务功能,实行项目密切跟踪制度等措施,初步形成了“精简、统一、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和“科学、规范、透明”的法制化环境。管委会还率先在全市市直机关全面推行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融侨开发区昨日的辉煌,饱含着海外乡亲披肝沥胆的支持与慷慨无私的奉献。他们放弃海内外诸多发展机会,独厚家乡山和水,把主要精力和财力投放在家乡,并以其在商界的威望和信誉,穿针引线,搭桥铺路,带动诸多业界朋友来福清投资兴区,形成开放、开发新格局。融侨开发区今日成绩也浸润着福清人民和开发区建设者们智慧与汗水。他们以思想解放促进观念更新,以放开眼界促进思路盘活,艰辛摸索,择利行权,不断在克服重重困难中寻求新出路。2007 年是融侨开发区建设发展二十周年暨国务院批准十五周年,开发区将紧紧围绕福建省八次党代会精神和“锻造省会南翼强市、建设海峡西岸名城”的战略部署,按照“三为主,两致力,一促进”的方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扩区申报工作和福清光电科技园建设,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持续改善、优化投资软硬环境,竭尽全力为企业排忧难,办实事,致力培植区域发展沃土,努力为福清乃至福州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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