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法律法规

2024-05-19 18:53

1. 保理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FCI《国际保理通则》(FCI 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GRIF)是FCI制定的用于规范国际双保理业务开展的国际惯例,包括“总则”、“应收账款的转让”、“信用风险”、“应收账款的催收”、“资金的支持”、“争议”、“陈述、保证与承诺”、“杂项”等八节,共计32项条款,最近一次修订为2012年7月。GRIF对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国际双保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有较为清晰和细化的规定,对规范和促进国际双保理业务在全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保理法律法规

2.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是这样的:1、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2、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4、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5、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6、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7、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8、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七百六十四条、第七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七百六十八条

3.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是: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4.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注《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 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

国际保理是一种由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集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追收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 当前,在国际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结算形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其特有的优势,迎合了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带来的是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国际保理业务包含着各方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围绕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的核心内容和其他服务项目,产生出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本文以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为基础,结合国际法的规范体系,目的在于说明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以及围绕这一核心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本文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分析了出口商和保理商在开展这一业务时有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如何防范这些风险的方法。最后,针对如何在我国加快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 围绕上述内容,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为国际保理的一般法律问题,主要介绍国际保理的历史发展、概念、种类和具体运作机制。国际保理脱胎于销售代理制度并随着贸易的发展而逐渐演变为一种功能更为齐全、商业利润逐渐增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国际保理的内涵也逐渐丰富。但是,有关国际保理的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对国际保理进行了定义:国际保理是指从事国际贸易的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出口商将其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而由保理商为其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保理有不同的分类,如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等。这些不同的保理形式对应不同的运作机制。 第二章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及其本质。国际保理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规制,以更好地明晰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问题上,必须首先为国际保理寻求一个稳定的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托。有关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如委托代理说、清偿代位说和债权质押说等。

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

6. 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理合同是我国民法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合同,一般是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由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那么保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保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双合同构造:保理合同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1、基础合同(通常为买卖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      2、保理合同:债权人与保理商      (二)保理合同为要式书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条第二款)。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理商。      (三)保理合同的实质:      1、保理人为债权人提供保理融资款(也称“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或“贷款”)或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2、作为保理融资对价,债权人将基于基础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债务人对保理商负担到期清偿债务的方式,作为保理商保理融资本息、服务费、行权费用等债权获得清偿的“第一还款来源”。
二、保理合同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三、保理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规定,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理合同的职责有哪些      保理商可以身兼数种职责,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      1、提供资金融通。      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一定资金,并从债权人处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这对原债权人而言,是一种资金融通,让原债权人提前获得了资金。      2、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      应收账款管理,典型的,如,应收账款的对账,制作统计报表、打印账单等。      应收账款催收,典型的,如,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未依约定清偿债务的,保理商向债务人催促付款。      3、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保证。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可知,保理合同是将现有、将有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通过催收、融通等手段保证账款到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7. 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一、无追索权保理的优缺点是什么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付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企业可以获得提前融资,缓解资金压力。一般来讲,在企业不采用保理业务等特殊手段收回应收款项时,由于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存在,使得应收账款在回收之前不可避免地占用了资金,如果部分客户延长付款期限,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更为明显。如果采用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仅可以获得提前融资,而且与有追索权保理相比,企业也不用担心被保理商追索。因此,采用这种保理方式可以大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只要有应收账款存在,就有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坏账和应收款项如影随形,难以避免。在我国,正是由于大量坏账的发生造成的巨大损失,才使得很多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企业能够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来管理应收账款,必然可以有效地避免坏账发生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降低企业坏账成本。
3、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包括对客户的资信调查费用、应收账款账簿记录费用、收账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如果企业自行管理和收回应收账款,以上费用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及收回账款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金额较大,两者是构成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的重要项目。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不仅可以将这些成本中的绝大部分转嫁给保理商,减少自主管理的成本,还可以腾出大量的时间专心于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
4、降低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如果企业大量的资金都投放在应收账款上而不能用于其它投资,那么其机会成本就无法避免,而且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越多,其机会成本就越大。当企业采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后,就可以及时收回大量占用在赊销款上的资金,有效地降低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
5、可以提高销售能力并减少存货。由于企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可以提前收回资金,降低各项相关成本,节省大量时间,这就使得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营运资金,企业将这些资金投入到下一个生产循环,同时把大量时间投入到销售过程中去,从而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的销售能力,加速产品销售的实现,加快产成品向销售收入转化的速度,从而对减少存货并降低存货的管理费用、仓储费用和保险费用等支出产生积极影响。
二、保理合同的类型
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其中,有无追索权对诉讼选择及管辖有直接影响。有无追索权是按照保理商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而进行的划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又称买断型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因目前国内保理业务基本为有追索权保理,因此本文的探讨都是指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定

8. 保理合同定义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等服务的合同。其实,在有追索权保理的应收账款中,保理商具有全部的“追索权”,所以,对于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就由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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