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2024-05-07 20:46

1.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8月15日,是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主要从事人权宣传、国际交流和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2.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2001年6月12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产生了委员会负责人,明确了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中青年专家委员会首批会员60名,主要来自机关、大学、科研、司法、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被推选为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青年专家委员会组织办法》,组建了秘书处,研究布置工作任务等。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伯承主持会议,副会长肖平代表基金会对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提出希望。常务副会长杨正泉、副会长王彦峰出席了会议。2001年3月19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学术委员会成立,主任为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哲学家、中国国家图书馆馆长任继愈。随后,该会在向全国各地有关单位征集人权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审定了一批年度研究课题,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研究》、《美国的人权观研究》、《邪教犯罪与人权保障》、《经济全球化下国际人权斗争新特点》、《日本与德国对二战认识的差异》等。2001年4月16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立。基金会名誉会长黄华与会讲话,提出希望。委员会有吴阶平、朱光亚、龚育之、任继愈、周南、厉以宁、白春礼、陈章良等近20名委员。

3.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一、本章程是根据民政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制定。二、本章程中的黑体字是根据示范文本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的内容,其余字体则是示范文本原有的文字表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和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募集。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国际人权交流活动;(二)人权宣传、教育、研究活动;(三)弱势群体资助活动;(四)其他相关的公益项目与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现由1 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中国公民、团体,华侨、华人;(二)热爱祖国;(三)承认基金会章程,积极参加基金会活动。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基金会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四)具有基金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完成基金会交给的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特邀理事和名誉理事的权利、义务:(一)参加基金会有关会议;(二)为基金会发展建言献策;(三)申请和优先享有基金会项目资助;(四)积极参与基金会的活动。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曰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理事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代表基金会参加重要活动;(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副理事长职权:协助理事长工作并行使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秘书长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四)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社会捐助;(二)银行利息;(三)资本运作收益;(四)实业经营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二)理事会会议;(三)基金会及所属机构日常工作保障;(四)理事会同意的其它正当开支。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募捐资金预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三)理事会决议认定的其它重大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 O%。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目至1 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 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 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直接捐赠;(二)拍卖后捐赠。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 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1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发展和完善中国人权事业,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共同推进世界人权进步事业。

5. 中国人权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人权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研究人权问题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有关人士自愿结合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研究人权理论、历史和现状,探索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普及和宣传人权知识,开展国际交流,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对维护人权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和活动。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会员开展人权研究,编纂人权资料,出版人权刊物;(二)举办人权问题的学术研讨会、讨论会和座谈会,开展人权知识培训和人权问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三)关注国内国际人权事业,进行有关人权问题的调研和专题考察,为完善中国人权保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与国外有关机构和人士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对话、交流与合作,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和各种与人权有关的国际会议。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愿为其实现作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有志于从事人权问题的研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长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的活动;(二)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决议;(二)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承担本会分配的课题研究任务和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凭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决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理事组成的全国理事会。全国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推迟或提前换届。全国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及其修正案;(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四)审议通过本会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全国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全国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国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每五年一届。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二)执行全国理事会的决定;(三)决定设立名誉会长、特别顾问、顾问等荣誉职务;(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常务理事单位。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如确因特殊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权:(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对外代表本会开展活动。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一)研究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讨论通过新会员;(三)讨论由秘书长提交的须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宜。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作为本会的行政和协调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出副秘书长建议人选,报会长批准;(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资助,包括国内外有关人士、基金会和其他民间团体捐赠;(三)其他合法来源。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理事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须由全国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长办公会。

中国人权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以来,积极组织开展人权理论研究。组织出版了《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新世纪中国人权》、《“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世界人权宣言〉与中国人权》、《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人权与和谐世界》、《中国监狱人权保障》、《论人权与主权》等。该会组织翻译出版了大量国外人权著作,其中包括《人权百科全书》、《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等著作。中国人权研究会积极开展人权知识普及和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曾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主办“话说人权”系列讲座,在《人民日报》开设“人权知识百题问答”专栏,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开辟“中国人权面面观”专栏,编写出版《人权知识百题问答》、《人权基本文献要览》、《人权知识干部读本》等普及教材,开设人权专题研讨班,对各级政府官员、监狱执法人员进行人权培训。中国人权研究会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先后举办三次大型多边国际人权研讨会,派员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领域的人权会议和活动,组团出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摩洛哥、埃及等国家,邀请接待联合国人权高专、联合国任意拘留工作组、欧洲议会和美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德国、爱尔兰、乌克兰、埃及、印度、马来西亚、韩国等人权官员和专家学者的来访。中国人权研究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的资助和团体的捐赠、社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