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主管单位

2024-05-08 01:47

1.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主管单位

教育部为推动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1月),特成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或当捐赠资金累积一定数额时,将在清华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对热心教育事业,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对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清华·新世纪·世界一流大学面对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世纪,清华大学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未来,把建成世界一流大学作为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既是清华人的理想,也是社会各界的期望。对于一所发展中国家的大学,要达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全体师生励精图治,更离不开广大有识之士的支持与帮助。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主管单位

2.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为推动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本教育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3.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北大资源研修学院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2004年12月1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第二条 组织性质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第三条 基本任务:(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二)   沟通院党支部、个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政党利益。(三)   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四)   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五)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六)   加强同兄弟学院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第五条 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北京市学联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为其团体会员。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籍的院本、专科学生和国际合作项目,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一)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   对本会有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五)   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再由各年级代表分别选举产生3~4名代表委员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一)   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四)   审议通过大会提案;(五)   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六)   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委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一)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二)   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三)   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四)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五)   审查和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员会的全设权利机构,其职权是:(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二)   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三)   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四)   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五)   领导和组织全院的某些学生活动;(六)   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七)   领导、协调、督促各部及各年级学生分会的工作;(八)   监督、考察、平谷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或班长;并对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九)   向学院党支部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一)   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二)   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三)   对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四)   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院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院党支部、团委批准,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对其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院学生会备案。第四章 系学生会、班委会第十七条 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是院党支部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由院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接受所在系学生会的领导。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第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第十九条 班委会职责(一)   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二)   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三)   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第五章 经费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一)   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二)   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学生会主席团。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4.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北大资源研修学院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2004年12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   沟通院党支部、个部门与同学之间的联系,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政党利益。
(三)   协助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同学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四)   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方针,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   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员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六)   加强同兄弟学院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广阔知识视野之目的,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承认全国学联、北京市学联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北京市学生联合会及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籍的院本、专科学生和国际合作项目,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   对本会有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五)   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支部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再由各年级代表分别选举产生3~4名代表委员组成代表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   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五)   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   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全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单位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委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为:
(一)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   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   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有关工作
(五)   审查和监督(院)学生会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员会的全设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   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   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   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   领导和组织全院的某些学生活动;
(六)   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委员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   领导、协调、督促各部及各年级学生分会的工作;
(八)   监督、考察、平谷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或班长;并对各部长及各年级学生分会部长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
(九)   向学院党支部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   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通报;
(二)   对不称职或有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要求主席团予以罢免;
(三)   对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年度总结有向同学转达的义务;
(四)   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班委会如有缺额委员和不称职干部,经广大同学酝酿协商,院学生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院党支部、团委批准,学生代表委员会可对其进行任免和调整,并由院学生会备案。
第四章 系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七条 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是院党支部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在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机构由院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同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各系学生会、班委会接受所在系学生会的领导。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院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要认真贯彻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九条 班委会职责
(一)   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   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   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   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   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北大资源学院学生学生会主席团。

5.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介绍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1994 年成立,2008 年3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4A 级社会组织”,2013年6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这是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给予的最高级别认证。 基金会接受任何自愿捐赠。本基金会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或当捐赠资金累积一定数额时,将在清华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对热心教育事业,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介绍

6.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1994年成立2008 年3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4A 级社会组织”2013年6月被民政部评为“5A级社会组织”,这是国家对非公募基金会给予的最高级别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