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2024-05-19 11:25

1. 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及评价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目录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发展现状 二、存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四、结语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发展现状 各国的存款保护方式分通常为两类: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Kunt. Kane and Laeven(2005)指出,在纾缓大型银行危机时,世界各国都存在事实上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 UIrich Klueh(2005)指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区别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基于三个特质一是存款人赔付的正式立法:二是额外工具规则的存在,如风险调整保费制度等三是不对称信息的政府救助政策被削弱。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程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美国。1 933年6月.为应对经济危机以及银行破产风潮,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法》明确建立了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次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业.正式开始为参保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服务。 此后,世界各国也开始建立自身的存款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采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出现了明显的快速增长。1995年,全世界有49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存款保险制度.至2003年.已经有8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存款保险制度,总数几乎上涨了80%。根据世界存款保险协会(IADl)的统计截至201 1年3月31日,全世界共有111个国家和地

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2. 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出现在哪个国家

  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出现在美国。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3.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整个金融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降低乃至放开,利率市场化,银行破产条例的出台等多项重点金融改革,都急切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如箭在弦、势在必发了。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没有先例。美国作为世界上金融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存款保险制度经过了80多年的发展运行,是否能给中国一些启发和可资借鉴之处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市场繁荣,百业兴盛,政府放宽了制度,批准许多银行开业。可是好景不长,1929年股票市场崩溃,银行首当其冲,纷纷倒闭,产生了多米诺连锁效应。在1929年以前,美国的银行倒闭案每年平均只有550家左右,而自1929年到1933年,五年功夫,倒闭的银行竟达9108家,涉及存款达70亿美元。
  为此,罗斯福总统于1933年3月下令银行界休假7天,以进行整顿,同时国会在听取一系列的听证会以后,通过了《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开始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了许多限制,并根据该法第12B条款,创办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后来陆续成立了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协会股份保险基金,分别承保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协会存户的存款。1950年,上述12B条款由《格拉斯-史特高尔法案》中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了联邦存款保险法案。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理事会作为领导机构,理事三人,除了货币监理官为当然成员外,其余二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六年,三名理事必须分属两个政党,持有受保银行股票或在受保银行任职者不得担任理事职务。
  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目的是,由该公司以联邦政府机构的身份,对顾客存在受保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所有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互助储蓄银行和州注册的非会员银行可自愿参加。
  如受保银行倒闭,顾客存在该银行的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赔偿的最高额原来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调整,1980年根据新银行法规定,将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但超过这个限额的则不能马上获得赔偿,而要等倒闭的银行清算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清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
  为了防备万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格拉斯-史特高尔法案》法案授权该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直接从联邦财政部贷款30亿美元,但事实证明,即使在1974年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两家银行倒闭时(指纽约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圣地亚哥的合众国国民银行),该公司也没有动用这个贷款额度。
  保险费由受保银行按其存款平均余额平均每年缴1/12%。由于自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以来,银行的倒闭率很低,所以这个费率显得偏高,自1980年起,已降低到1/27%。自1961年起,该公司从投资于政府证券所得的利息已高于保险费收入。根据该公司1981年的年度报告,从1934年起,该公司处理的银行破产案仅712起,涉及储户约400万人,其中有99.9%根据该公司承保限额获得赔偿,公司为此花费了60多亿美元,但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底,有110亿美元,这个金额等于从1934年迄今该公司支出总额的一倍,等于支付的赔偿金额的35倍。联邦储蓄保险贷款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末有70亿美元。
  除联邦一级设立的三家保险存款公司外,美国的个别州也对银行存款提供保险。要么承担参加联邦保险公司银行客户超过存款赔付限额以上存款的保险赔付,要么对未参加保险的非会员银行,承保其全部存款余额。
  为了使联邦保险公司能对参加保险的会员银行业务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法案还赋予该公司一系列权力。如:对受保银行账目进行检查之权;当发现某银行经营业务有不够安全稳妥的情况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自劝告、警告以至停止其保险;对有问题的银行,有权勒令其停业,由该公司充当清理人对其进行清理,也可以代为物色一家银行,与之合并或购买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行驶上述权力时,还应该取得联邦储备银行、货币监理官以及州及地方当局的合作。
  对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问题银行”,联邦保险公司通常在三种办法中采取抉择:一是命令该银行关闭进行清理,在此情况下,存户的头10万美元的存款将立即获得赔偿;二是物色别的银行吸收这家“问题银行”,存户的存款全部归接受的银行负责支付;三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问题银行”发放贷款,助其渡过难关,或购买其股票,或暂不关闭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予以接管。接管的办法一般适用于在较小的城镇只有一家银行而又没有别的银行愿意与之合并或购买的情况,接管不得超过两年,在接管期间还要设法求得其他的解决办法。通常采用的是第一、二两种办法。自1934年以来,在发生问题的银行中,清理和合并大约各占一半。一般说,较小的银行多采取清理的办法,而较大的银行则多采取合并的办法,因为,银行规模越大,要赔偿的存款就越多,对社会上的影响也越大。
  上个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美国的银行体系因为经济衰退、企业破产和国际债务危机而受到很大影响,主要原因之一是利率的高涨而不能下降,财务问题严重的银行往往愿意支付最高的利率以吸收存款,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报告,美国商业银行的利润在1981年和1982年两年连续下滑,银行倒闭不断增多。1981年倒闭10家,到1984年增加到80家。虽然倒闭的多为中小银行,但名列前茅的一些大银行也不是没有问题的。
  1984年5月间,美国的第8大银行大陆伊利诺银行就发生了挤兑风潮,短短几天内存款大户向该行提取的存款即达80亿美元之巨,后来由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官和联邦保险公司会同美国28家大银行紧急筹措75亿美元的巨款进行救援,联邦储备理事会宣布给该行以无限的备用信贷作支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打破法例规定的10万美元保险最高赔偿额,宣布对该公司的存款全部负责,危机才暂告平息。这样一家大银行如果倒闭,肯定会引起一场大波动,救援行动之紧急与规模之大为美国历史上所罕见,存款保险制度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对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方法,人们提出一些意见。保险费是按照银行平均存款余额计收的。平均余额中既包括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也包括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但一旦倒闭,马上获得赔偿的只有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而超过这个限额的存款,在计收保费时,已经包括在内,这就形成了交了保险费而不能获得保险的保护,未免有失公允。
  而且,按照一般保险的原则,风险大小与保费的高低是成正比例的。通常大银行倒闭的风险要小于小银行。对于大银行来说,他们拥有一批存款大户,在10万美元以上的余额在全部存款中所占比例要大于小银行,也就是说,按同样的费率缴费而大银行存款中受不到保险保护的比例要大于小银行,义务相等,享受的权利不同,等于由风险小的大银行来津贴风险大的小银行,是不合理的。取消10美元存款限额,改为100%承保的呼声很高。

  2008年一场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更加严苛的完善: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向着对参保银行更加严苛,对储户保障能力更强的方向大踏步迈去。
  美国几乎100%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使得大部分存款都受到了有效保护,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储户不会着急挤兑,避免了盲目恐慌在银行业中的蔓延,维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公众信心。从2008年开始截止到2011年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先后关闭了总共414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平均约每三天一家。虽然出现了大规模的银行倒闭,银行挤兑现象却极少发生。绝大多数的零售储户并未因为其银行倒闭而惊恐万分涌向银行挤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仅保障了存款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整个金融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

4.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践来归纳,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制度:(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是规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发放而专门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与具体的社会保险险种结合,同时又独立于这些具体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建设,对于培育和促进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3)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包括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内容。(4)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5)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以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和管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内容。(6)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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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存款保险制度 在中国

中国计划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朝着更全面地废除利率管制又迈进了一步,同时也意味着在更为市场导向化的经济中,银行倒闭是被允许的。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有以下几个核心内容。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保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这点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忽视风险而只关注收益的结果,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银行业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保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也是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银行体系的竞争效率,以及降低银行准入门槛、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文字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进而导致存款结构以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调整;第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保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的竞争与发展。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存保制度几乎没有直接影响。考虑到《意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这一金额,如果按家庭来匡算,其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不受保障的风险很低。而从长远看,在存保制度推出之后,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将会给储户带来更多、收益更高的选择。当然,作为一项涉及整个行业的基础性改革,从《意见稿》的出台到存保制度的正式实施,还有许多相关工作有待完成。在此过程中,需要保持密切关注,并在政策上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预案,以确保实现该制度的平稳推进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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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在中国

6. 德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在保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又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导致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竞争和经济增长的好处让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其中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公民,使所有最低收入和无收入的人,都可以从国家那里得到住房和货币收入,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公平。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德国实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构成,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济、住宅补助、子女补助和教育补助等,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项目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层次:一是联邦政府部门。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其中: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职责包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协调。主要制定公共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服务标准、药品报销目录等政策。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另外还有一个德国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每个部都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各州(有的几个州合起来只设一个局)、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的局(或办公室)负责执行。由于公共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是全国统一制定,联邦政府管理机构比较精干有效。二是经办执行机构即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德国医疗、护理保险的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基本按行业设置,1990年德国有1200个公共医疗保险公司,现有400家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全国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医疗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规定在保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机构人员经费。由于保险公司多,势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险的缴费和服务标准已经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变动。德国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养老保险局承办。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而海员、铁路职工、矿工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分别由按行业分别设置保险机构承办,联邦养老保险局则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德国事故保险由行业保险合作社承办。人身事故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一般保险,法定保险的参加者为农民和海员。德国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收不抵支时,由联邦劳动(就业)部向联邦政府申请,大区和基层劳动局执行。联邦劳动(就业)部下设10个州(大区)一级的劳动局;州劳动局下设181个市一级劳动局。劳动局不仅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还负责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市场的调查,参与劳动市场政策的制定等。德国各种社会保险金统一由雇主交给雇员参保的医疗保险公司,由医疗保险公司按社会保险金的种类,分别转给其它险种的保险经办机构,联邦劳动(就业)部需支付医疗保险公司代办业务费,2000年预计支出12亿马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建立德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德国社会保障的法律统一由联邦议会立法。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一般由法定保险、补充保险或个人储蓄保险组成,以法定社会保险为主。法定社会保险的对象为企业的职员或工人,所有的企业员工(除雇主外)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具有强制性。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全国要统一,由全国人大通过后实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的义务,以及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使全国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障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发展。——建立起各负其责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德国目前已建立了立法、决策、管理、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的各负其责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联邦议会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保险公司(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其中政府部门中,财政部门负责全德国的社会保险预算的编制,联邦劳动(就业)部和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办法。由于社会保险的具体事务是由各个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市场运转机制进行运作,而政府各部门就可以专职于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的政策、预算的制定、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预测和监督,以确保参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社会公平。这种管理体系是与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必须提供优质和方便的社会保险服务,否则参保人会转到提供服务比较好的社会保险公司参保。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大数”法则,参保人数不足就会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甚至倒闭。因此各个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存在着互相竞争的格局,具有社会化管理程度高的特点。——社会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改革。德国社会保险目前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就会出现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这个问题对于其他也是实行同一种模式的国家也会出现。为此,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及早采取应策,如可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模式。在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时,一是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分解为两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办法运作;个人帐户部分则实行强制性的个人储蓄帐户,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使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实帐化。二是要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隐性负债问题,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德国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通过保障号码可以查到参保人的所有资料。计算机全国联网,信息系统比较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实行全额收缴,社会化发放。三是要提高统筹层次,如实行省级统筹,要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避免各地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出现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级财政与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社保信息联网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达到信息共享。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社会保险资金运作模式的改革。德国社会保险目前仍是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筹集模式,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就会出现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胁社会保险体系的运转。这个问题对于其他也是实行同一种模式的国家也会出现。为此,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及早采取应策,如可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模式。在实行部分积累制的资金运作方式时,一是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分解为两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办法运作;个人帐户部分则实行强制性的个人储蓄帐户,逐步提高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使个人帐户的基金积累实帐化。二是要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改革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隐性负债问题,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性工作。德国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通过保障号码可以查到参保人的所有资料。计算机全国联网,信息系统比较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要加强基础工作建设,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在内的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实行全额收缴,社会化发放。三是要提高统筹层次,如实行省级统筹,要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避免各地之间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出现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级财政与税务、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社保信息联网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达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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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

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现状1.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障由医疗照顾方案和医疗救助方案两部分组成。医疗照顾方案是美国联邦政府为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人和丧失劳动能力达两年以上的残疾公民、永久性肾脏病公民建立的一项全国性医疗保险计划。医疗照顾方案的待遇包括住院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两部分。受保人住院时,第一天的费用由自己负担,以后的费用则由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税中的1.45%部分)支付,疗养康复所需费用也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但疗养期不得超过100天,这便是住院保险。医疗保险指的则是,看病及在家接受专职护士的康复所需的疗养费用的20%由病人自付,其余80%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医疗救助方案是联邦政府对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和接近贫困线的低收入者以现金方式实施医疗资助的一种方式。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三路:需要医疗补助及长期疗养的老人;需要保健服务及长期疗养的伤残者;需要医疗服务的低收入母亲及其子女。2.商业医疗保险。在美国,雇员的医疗保险是由雇主向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购买的(投保人只需支付保费的小部分),其等级与付费方式等均由雇员决定,福利较好的公司通常会全额支付雇员的保险费。美国政府向来鼓励雇主为其雇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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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

8.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制度。【拓展资料】一、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4]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5]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二、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7]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三、2014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四、2015年1月,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已圆满完成,制度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在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之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将会付诸实施。五、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正式实施,各家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