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对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何规定

2024-05-12 17:26

1. 《廉政准则》对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何规定

答: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①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④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⑤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廉政准则》对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何规定

2. 列举《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3. 《廉政准则》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哪些规定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廉政准则》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哪些规定

4. 《廉政准则》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有哪些规定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目的在于防止经济生活中的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在于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个人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私自从事营利等各种与党的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是在党政机关,还是在国有企业等单位,都拥有与其职位相对应的职权,他们中的一些人员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人股,危害极大。一是滋生腐败。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权谋私、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一些人甚至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或与不法分子或不法外商相互勾结侵占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或以种种手段转移、侵吞国有资产。二是权力进入市场,造成官商不分、政企不分,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干扰了市场秩序。三是妨碍党员领导干部全身心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四是易于在干部队伍中助长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因此,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有利于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5. 《廉政准则》为什么要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目的在于防止经济生活中的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在于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个人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私自从事营利等各种与党的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是在党政机关,还是在国有企业等单位,都拥有与其职位相对应的职权,他们中的一些人员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人股,危害极大。一是滋生腐败。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以权谋私、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一些人甚至为了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或与不法分子或不法外商相互勾结侵占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或以种种手段转移、侵吞国有资产。二是权力进入市场,造成官商不分、政企不分,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干扰了市场秩序。三是妨碍党员领导干部全身心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四是易于在干部队伍中助长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因此,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有利于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廉政准则》为什么要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6. 廉政治准则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准则的行为有哪些追究措施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免于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7.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具体细则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