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2024-05-11 22:29

1.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园区的开发建设规划、落实优惠政策、受理并组织进入园区项目和企业的申请和评估、协调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第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
  园区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接受园区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对进入园区的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评估。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园区办公室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组成。其中,科技、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第五条 (立项申请与政策优惠)
  需要在园区内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和企业,应当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或者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或者经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合格的,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本市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设立的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第八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政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第十条 (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第十一条 (规划的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园区内规划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园区办公室的意见。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
  园区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从事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规范的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无形资产评估、科技投资咨询和技术评价服务的水平。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2. 在上海张江高科注册公司,有哪些优惠政策

1、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元人民币,实行认缴制而非实缴制。

3、放宽出资方式与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允许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4、对于自然人股东死亡的,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允许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并可凭继承人身份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文件等材料到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取消公司对外投资限制。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法人(其中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投资可以不受其净资产限制。

6、全面推行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凡公司制企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以不受行业限制,不受区域限制,不受企业规模限制,都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

7、促进有限公司股权有序流动。凡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或者章程规定公司股权自由转让的,公司可以凭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不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8、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程序。允许母子公司合并、多家公司合并;允许一家公司分立为多家公司。合并公告期由九十天缩短为四十五天,合并、分立公告次数可以由公司自主决定。

9、允许自主选择公司类型,自主变更公司类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允许公司章程自主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公司股东表决权既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有限公司股东既可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也可以依法在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议。允许有限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利润分配方案,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按全体股东的约定办法分红。

3.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园区办公室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第三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申请设立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科技型企业不再限定具体的经营范围。第四条 (项目审批)

  园区办公室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园区办公室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第五条 (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

  园区内的规划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园区办公室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园区内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园区办公室负责审批。园区办公室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第七条 (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发证)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园区办公室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园区办公室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园区办公室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第八条 (政策优惠)

  经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园区办公室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在园区内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第十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4修正)

4.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7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第三条 (企业的设立)
  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申请设立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者离岗在园区内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可以凭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科技型企业不再限定具体的经营范围。第四条 (项目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第五条 (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
  园区内的规划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园区内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由市和浦东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管委会应当将审批结果报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重点扶持的产业)
  园区重点扶持下列高新技术产业:
  (一)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信息产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第七条 (企业和项目的认定、发证)
  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第八条 (政策优惠)
  经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在园区内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九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园区内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和自负盈亏。
  园区内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自主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第十条 (告知与承诺)
  对园区内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企业。
  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可以由企业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或者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检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凭合法证件,依法对园区内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检查和监督,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相关的企业,并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年检的,应当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第十二条 (收费行为的规范)
  园区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附本)等合法证件,并逐项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填写《上海市企业交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5. 大张江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2022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好处及各区扶持政策汇总上海高企政策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上海市为重点支持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认定资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十大好处:      一、税收减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经过加计扣除新政,最高可减免80%税赋;      二、拨款奖励:获得高企后,可获得官方资金奖励(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三、融资贷款:各地都有针对高新企业的信贷政策,更容易申请到低息科技贷款;      四、资助基础:是其他申报各类型政府专项资金项目的首要条件之一;      五、品牌提升:科技类企业“国”字招牌企业荣誉,互联网及电子商务时代极大利于促进企业异地成交,是企业实力的有力象征;      六、吸引人才:企业可以通过高企资质吸引优秀人才,为人才城市落户开辟绿色通道;      七、环评用地:优先获得环评资质,优先享受办公及工业用地,在很多工业园区还可以减免租金;      八、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九、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财务报表有利;      十、企业上市:创业板,新三板上市,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各区的高企扶持政策      一、浦东新区高企补贴政策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科学城: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对年度首次认定、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5万元      二、静安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经认定后(包括复审),每家企业补贴20万元      三、虹口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新认定、新迁入资助20万,高企复审资助10万      四、黄浦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高企资助20万,高企复审资助10万      五、崇明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高企奖励5万元;实体入驻的20万      六、长宁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高企奖励20万元(首次和迁入);复审10万      七、奉贤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奉贤青村镇:首次认定奖励5万元,重新认定奖励3万元      奉贤庄行镇:首次认定奖励5万元      八、宝山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高企资助25万,迁入给20万      九、松江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高企资助20万;高企落户奖励20万;高企复审资助5万      十、金山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高企奖励15万      十一、闵行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首次25万,新迁20万,复审5万梅陇镇:(梅陇镇额外补贴按照上级资助额60%的标准予以支持)(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资助;(2)对外区迁入本镇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资助;(3)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十二、普陀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对区域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其管理团队3-48万元的奖励。具体如下:      1.区级税收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奖励3万元;      2.区级税收在200万元(含)至300万元奖励5万元;      3.区级税收在300万元(含)至400万元奖励8万元;      4.区级税收在400万元(含)至500万元奖励12万元;      5.区级税收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奖励18万元;      6.区级税收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奖励25万元;      7.区级税收在5000万元及以上奖励48万元。      十三、嘉定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根据企业贡献度、成长性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经企业所在街镇推荐,给予认定后一次性最高20万元人民币资金资助      十四、杨浦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首次认定20万;新迁入10万;复审5万      十五、青浦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对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每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后,首次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十六、徐汇区高企补贴政策      张江分园内:首次认定高企资助25万      张江分园外:暂无      十七、张江分园高增长高新技术企业高企额外的补贴政策(大张江专项的子政策)      对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扶持金额:50万;80万;100万;120万;150万;180万;200万不等的补贴。

大张江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7)

一、第二条条标修改为“管理机构”,条文修改为: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二、条文中的“园区办公室”,均修改为“管委会”。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信息办”,修改为“市信息委”。
  本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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