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9 01:50

1.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在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和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 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基础科学部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保证各项目课题研究的顺利申请、进行并产生高质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职工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研究的实效性,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和提高师资水平的积极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范围与原则
 
 一条 科研、教研项目包括:
 
 、国家各级(指国家级、国家部委、省级、厅局级等)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经学院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科研、教研项目。
 
 二条 国家各级科研、教研项目,按立项单位的原则、程序办理。
 
 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二、项目管理
 
 一条 本部鼓励并支持教师及有关人员承担校内外科研、教研项目、产出科研、教研成果,这是本部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在积极支持研究人员从校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的研究、教研课题的同时,本部尤其重视省、国家项目的课题研究。
 
 二条 本部研究人员申报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均应遵守国家、学校和本部有关的科研管理规定,接受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三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者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关课题申报所需要
 
 的所有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或粘贴好相应的表格,整理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四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进行教研和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必要条件,对经基础科学部审核具备省级及省级以上教研、科研立项条件的教师的正常申报费用由基础科学部负责。
 
 五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成功,需要报送基础科学部一份申请书以备案。
 
 六条 本部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凡本部研究人员所承担的各类各级项目,其课题负责人均应按照规定保证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延缓的申请
 
 七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接受本部科研管理检查。
 
 八条 各项目课题承担者如期完成项目后,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和课题成果,作为鉴定之用。
 
 九条 各项目课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执行相关科研、教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规定
 
 十条 各项目结项后必须向本部科研管理人员提供课题立项、中期检查、项目总结报告、成果名录、成果鉴定等材料,作为科研档案管理之用。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科研档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三、学术行为规范
 
 一条 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二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1    2

3.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朱丽兰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五章 专家咨询第六章 附 则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简介

4.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如何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科研项目以项目课题为主,项目相关文件庞杂,涉及项目信息、人员、实验资源、采购物资、文档、成本等多方面的管理内容,OA系统实现研发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全面了解机构所有项目的状况,人财物在一个平台上管理;能够灵活适用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管理,灵活搭建各领域的标准流程体系,可复制复用。
科研项目一体化管理应用:
1、项目全流程管理,提供统一标准:通过工作流打造课题项目过程体系,实现项目从启动规划、执行、收尾结题、评估的全过程管理。项目各个阶段的执行通过流程流转形成数据报表,满足项目全过程跟踪、统计与分析。

(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架构)
2、项目人员工时绩效统一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项目管理与绩效考核一体化管理,让绩效考核有据可依。
3、科研物资采购报销一体化管理:物资与项目课题信息打通,在科研系统中同步物资类型信息,通过物资资料库,精确统计科研物资信息,缕清采购报销审批流程。
4、实验资源管理:OA系统通过在线申请机制,实现项目执行中,实验室服务、资产有序申请与管理,优化实验室资源,提升服务响应速度及服务质量。
5、成本精细化:借力信息化手段,在平台化OA系统的基础上,以项目为核心进行预算费用控制,通过预算管控、流程管控、定额管控等全方位、精细化费用管控。
6、知识管理-项目资料和成果归集与共享:OA系统提取流程中的文档,对项目过程和所有文件进行自动的汇总和管理。建立标准、完整的知识地图和标准化资料库体系:按项目、部门多维度进行统计,项目资料与项目流程实现联动,实时更新,将众多知识文档有序整理并且沉淀下来,易保存易查找。

如何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6. 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

 1、科研项目实行课题项目组长(主持人)负责制。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跨项目组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2、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和绩效奖励分配等项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研究所办公室的检查考核。结合学院工作开展的课题,课题负责人的工作应取得学院领导同意。3、研究所办公室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研究所办公室,每两个月(双月月底)至少有一小结。4、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课题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研究所领导审批,并交研究所办公室备案。5、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6、实验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名称、方案、人员、时间、材料、环境、方法、具体的实验步骤、过程、结果等,并应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每项实验结束后,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文字小结。7、实验研究人员调离工作,应将全部实验记录资料、归档材料、文献卡片等全部上项目组,项目组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8、记录实验设计、操作过程、研究内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记录本、其它记录资料以及相关材料,属于研究所所有,各课题组使用。研究人员在离开研究所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研究所同意可以复印这些资料。9、 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负责人撰写总结报告及有关论文,并将结题报告上报研究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将所有项目相关资料整理上交研究所办公室归档。10、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科研课题者,课题负责人要写出拖延理由,上交研究所办公室,论证后做如下处理:1) 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必须完成。2) 无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由负责人写出终止原因报告,经批准后,负责人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清理、归档和仪器试剂的清点移交工作,剩余经费收回。未做好善后工作的不能接受研究所的新课题。3)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将没有资格再承担研究所任何课题。 (一)研究所内课题经费管理1、自选或研究所下达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所领导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开题报告书或协议书、合同书及批准经费的详细预算交研究所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2、研究所按总经费的10%预拨项目启动费,余额根据项目组预算申请统一管理。(二)以上经费的处理均由研究所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财务审核,上报研究所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三)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权限1、课题负责人应按预算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有详细的经费使用记录。2、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均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研究所办公室审核及研究所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3、所购物资需到研究所办公室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方可报销。4、凡属研究所内可以协调解决的事宜,应在研究所解决,并计入课题经费支出,例如制作幻灯片、交通工具、打印、复印等;5、所有支出报销时,由研究所办公室审核,如有变动可报请研究所所长复审。 1、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等。2、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符合科技成果范围,均应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允许申报成果奖。3、申报前应将相关资料报研究所办公室,并通过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初审。4、凡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按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鉴定书,并提前查新检索。5、参加鉴定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鉴定委员会做成果报告,备齐申报材料。6、通过鉴定的课题,按规定上报、登记并存档。 1. 科技档案由课题负责人按时立卷归档,与外单位协作的,由主办单位保存。2. 获奖的科研课题,公布获奖等级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后移交研究所办公室,获奖证书复印件提交备案。3. 科技档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书、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书;实验研究调查、分析、试制、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经费收、支结算等。4. 课题获得成果奖励后,课题负责人应先将所有资料立卷归档,方可领取成果奖金。

7. 科研项目管理的种类

1、国际合作课题;2、国家、省、市、区科技部门立项及中标课题;3、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4、学院立项、研究所自选的课题;5、合作课题(有经费支持);6、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

科研项目管理的种类

8.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7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别。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核。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一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实行活页匿名评审。根据申报实际选出一定数量的申报材料进入复审。

  (三)复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复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采取分组投票方式进行。

  (四)终审。管理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终审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五)公示。管理办公室将终审专家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立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及时发布立项公告。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半,最长不超过2年。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