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沈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2024-05-05 01:06

1. 2019年沈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月7日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市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区域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认定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年度改造计划,统一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各地区负责本区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原则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公司做好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工作。
    (二)科学规划、自求平衡。改造地块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收益最大的原则,力求做到资金自求平衡。
    (三)明确任务、稳妥推进。各地区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合理分解年度改造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分步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二、改造任务
    (一)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改造项目33个,涉及居民12423户。
    1.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4个,涉及居民3822户。其中,铁西区改造项目1个,为保工街办事处地块项目,涉及居民509户;皇姑区改造项目10个,分别为151巷、珠江街135号、珠江街139号、新安江街19号、延河街90号、延河街98号、中心医院北、渭河街东、向工街42、44号、金融学校西项目,涉及居民816户;大东区改造项目3个,分别为堂子街培育巷、大东路公正巷、东站铁路一期项目,涉及居民2497户。
    2.三县一市棚户区改造项目7个,涉及居民1462户。其中,新民市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工商局北、检察院南项目,涉及居民328户;辽中县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职教中心北、张家湾项目,涉及居民770户;法库县改造项目1个,为晓东街项目,涉及居民159户;康平县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政府路北、迎宾路北项目,涉及居民205户。
    3.城中村改造项目12个,涉及居民7139户。其中,大东区改造项目3个,分别为东站小学、大志村、柳岗屯项目,涉及居民1133户;东陵区(浑南新区)改造项目5个,分别为国家大学科技城、汪南村、汪北村、干河子、高坎村项目,涉及居民2779户;于洪区改造项目1个,为于台村项目,涉及居民750户;苏家屯区改造项目1个,为文成村项目,涉及居民1580户;辽中县改造项目2个,分别为迎宾路南2号、敖司年村项目,涉及居民897户。
    (二)全市危房改造任务。计划改造危房281栋,涉及居民1299户。其中,和平区改造28栋,涉及居民291户;沈河区改造15栋,涉及居民44户;铁西区改造14栋,涉及居民326户;大东区改造44栋,涉及居民246户;东陵区(浑南新区)改造50栋,涉及居民50户;于洪区改造5栋,涉及居民15户;沈北新区改造80栋,涉及居民80户;苏家屯区改造1栋,涉及居民7户;新民市改造28栋,涉及居民181户;辽中县改造12栋,涉及居民55户;法库县改造4栋,涉及居民4户。
    上述危房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落实改造计划,组织房屋征收,于汛期之前,全部完成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由各地区实施改造。
    
    三、相关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全部返还相关地区政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市级(不含独立财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全用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市建委将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同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排水、给水、路灯、交通设施)。
    (四)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经市规划国土局统一规划审批,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棚户区改造地块以挂牌方式出让,由各地区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国有公司参与竞买。
    (五)资金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资金由各地区负责筹集,市政府积极申请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并帮助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行给予信贷支持。各地区可通过本地区国有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方式融资。市财政筹集3亿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奖励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主要领导是棚户区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区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与各地区签订责任状,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地区的目标绩效考核,强化责任意识,全力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定本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时筹集棚改资金,落实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项目尽快启动。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合理分配房屋征收、开工建设时间;要细化保障措施,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真正做到棚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阶段目标。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提高工作效能,依法有序征收。各地区要先行选取危房集中、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改造难度相对较小的地块,试点先行,逐步摸索资金筹措、征收补偿、开发建设、回迁安置等经验,总结适合本地区的改造模式,稳妥推进。各改造项目要按计划及时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并严格履行征收前调查认定、风险稳定评估、制定修改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依法下达征收决定。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区要每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房产局将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半年进行总结分析,做好指导、协调、督察工作。
    (四)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全年任务按期完成。各地区要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坚持依法征收、阳光操作,妥善安置居民,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当年征收、当年收尾、当年开工建设。年底前,市政府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拆除完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补贴等按时发放,安置用房在当年开工建设(开工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为准)。
    

2019年沈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2. 2019年辽宁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现予发布施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扩大或者缩小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再委托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当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积、产权调换差价款的支付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对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30日内依法办理被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经裁决维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
  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在拆迁期限内依法转让房屋拆迁权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权转让人未履行完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义务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将转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并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由市、县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成新、楼层、朝向、环境、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评估委员会由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第
  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委员会裁定。
  评估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等进行审核,作出裁定。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评估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有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卡记载的设计用途确定。
  在房屋拆迁前,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二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实行易地安置,但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不低于原房屋价值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接受拆迁人的安排。
  第二十五条拆迁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产权后,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后,取得房屋产权;
  (二)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公有住房,被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二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除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设备拆装费、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参照运输市场价格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房屋建筑面积、过渡期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登记人数等因素确定。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重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电表、水表等设备的迁装费用,由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涂改、伪造、转借、买卖等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的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
  (二)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是指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四)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
  (五)临时建筑,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须拆除的建筑物;
  (六)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七)过渡期限,是指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中确定的完成搬迁至回迁的起止日期。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3. 2019年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的规定,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以便让公众了解,同时也能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及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建设项目概况
  《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估算总投资163750万元。改造规模:葫芦岛市棚户区共计30片,9930户,占地面积160.01公顷,建筑面积61.31万平方米。改造方式:葫芦岛市棚户改造依据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现有市政设施条件、居民住房现状、居民改造意愿、居民出资能力及再就业情况,确定本项目采取原址新建、异地建设两种方式:1)原址新建:现状房屋损坏严重,无维修价值,周边市政设施较完备,具备工程建设的地质条件要求。有一定的就业机会,居民购买力较强,有居住楼房的意愿。2)异地建设:现状房屋损坏严重,不集中成片、沿铁路两侧或规划市政道路边,以及居住地势低、居住安全受到威胁等不具备就地建设条件的棚户区,采用异地建设安置方式。
  建设规模: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项目(),新建住宅小区8个,建设总用地44.75公顷,总建筑面积74.73万平方米,其中:新建住宅62.93万平方米(新建高层住宅17.45万平方米,多层住宅45.48万平方米),公建面积11.8万平方米(地上:8.90万平方米,地下:2.9万平方米),受益居民9930户,29790人。
  二、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及物料运输、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施工废水以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施工设备作业产生的施工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施工人员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以及工程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城市景观产生的影响等。
  项目施工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围挡、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用密闭运输等设施减少扬尘污染;在车辆冲洗场地设施沉淀池、优化排水系统等措施使施工期废水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减少对水环境的影响;选用低噪音设备、合理规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少施工期噪声影响;合理处置固体废物,杜绝二次污染。本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可行,而且,施工期环境影响是暂时的,随着施工的结束,施工期环境影响也随之消除。
  (2)运营期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主要空气污染物为地下车库尾气及厨房油烟,厨房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内置排烟通道引至楼顶排放;地下停车库内汽车尾气采用机械通风,汽车尾气捕集后经通风竖井引至地面排放。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水为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入市政管网;本项目基本无高噪音运行设备,且大部分噪声设备均布置在地下或室内,噪声经隔声、距离衰减及绿化隔离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每天及时清扫,经集中回收后由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理场,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三、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建设单位只要认真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加强环境管理,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不会给周围环境带来明显的影响。从环境影响角度出发,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范围:本项目环境影响、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址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主要事项:①本项目建设对环境将会产生何种影响?这种影响是否可在接受的范围内。②从环境角度考虑,是否赞同本项目的选址建设?③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何意见建议?④其它建议?
  (3)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8月4日至8月15日

2019年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4. 2019年营口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实事一:扶贫攻坚战
  完成时限:底
  为突出精准扶贫,细化帮扶措施,做到“产业发展脱贫一批、技能培训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变“输血”为“造血”。拟创建山区扶贫(振兴)示范村10个,市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合作社)20个,产业示范基地8个,培训贫困劳动力1.26万人,脱贫1万人、移民150户。
  实事二:保障性住房
  完成时限:2017年
  为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拟对全市棚户区改造4873户,农村危房改造10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200户。
  实事三:校园食品安全
  完成时限:底
  为加强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推进食堂主要原材料的安全监测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确保在校学生饮食安全。拟为主城区(含站前、西市)51所学校(含公立幼儿园)食堂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
    
  实事四:健身器材覆盖
  完成时限:底
  为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健身场地和健身器材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和改善我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方便市民就近体育锻炼。拟在沿河沿山沿路的群众活动场所投资安装体育健身器材。
  实事五:高职院建设
  完成时限:
  为提升我市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育人质量和服务能力,优化院校布局,打造高水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满足我市高技能人才需求。拟新建高职院,占地面积4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实事六:农业信息化
  完成时限:底
  为进一步提升农民运用现代技术水平,改变传统的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实现信息化带动和推进农业产业升级的目标,扩大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拟建设100家以上的村级“益农信息社”,开通农民咨询服务热线,提高惠农手机APP“致富通”用户数量。
  实事七:新能源公交
  完成时限:底
  为减少道路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降低尾气排放,提升城市空气质量。拟更新70台插电式新能源公交车,稳步推进公交油改气工作。
  实事八:智能交通管理
  完成时限:2017年
  为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社会治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拟建设智能交通系统,包括1个数据中心、6大平台、19个子系统。
  实事九:城区道路建设
  完成时限:底
  为促进经济发展,缓解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改善市民出行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拟新建东海大街(庄林路—得胜路)、滨河街(渡口—辽河大桥)、镜湖西路(青花大街—海澜街、新兴大街—西华街)路段;修整盼盼路(辽河大街—盼盼路泵站)、学府路(建设街—青花大街)、滨海路(扬水站2号桥—新民大街、新民大街—渤海大街)路段。
  实事十: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
  完成时限:底
  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配套服务功能和承载力,满足市民对基本生活配套设施需求,促进城市环境生态化。拟对盼盼路南段道路进行排水改造并新建排水泵站1座;新建垃圾转运站1座,改造垃圾转运站3座,配置相关设备;对河北区域回迁楼供天然气;对盼盼路、东昌街、太和北街、金牛山大街、育新路等道路的路灯进行改造;对营东新城的公园路、东升路、运河路、海河路四条道路安装路灯。

5. 2019年盘锦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要战略任务,也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进一步强力推动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紧紧抓住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利契机,充分运用国家、省相关政策,采取政府操盘、封闭运作的方式,积极调动社会各级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强力推进棚改工作,力争用2—3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市棚改任务,切实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封闭运行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参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由政府直接实施,组建建设管理平台,全面开展建设与管理工作。改造工作涉及的资金、土地、建设等要素全程封闭运行。在改善民生的同时,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现盈余。
  2.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棚改工作的统一领导,县区、经济区是棚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棚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资金筹措、手续办理、房屋征收、建设施工、回迁安置等各项工作。
  3.科学规划,务实计划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结合我市县区、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统筹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指导棚改工作。改造中,合理确定回迁安置位置及年度改造、回迁任务,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按照轻重缓急逐年实施改造,确保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4.依法运作,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行有关土地利用、资金使用、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等法律规定,实现依法改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改造政策,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运行工作
  (一)明确运行主体。各县区、经济区直接负责本辖区内棚改工作,具体做好资金筹措、房屋征收、工程建设、回迁安置、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配合县区、经济区做好手续办理、沟通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坚持集约科学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地域特色,统筹包装地块,科学编制棚改地块的控详规划、修详规划,统筹安排回迁楼建设和配套设施,保持较高的规划水平,指导棚改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规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三)明确运行模式。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资金、土地、建设、管理等要素由政府直接配置,由县区、经济区指定同级建投、金融、国土、征收、执法、住建等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筹措管理资金、统一提供出让土地、统一拆违征收、统一建设配套、统一回迁管理,全程实行封闭运行。
  (四)严把回迁楼建设关。一是严格组织招投标工作。棚改项目建设成本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推行清单计价,充分考虑税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通过招投标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成本,并保证全市回迁楼建安成本基本统一。引入竞争机制,吸引多家实力强、信誉好、资金雄厚的建筑企业共同参与回迁楼建设。二是严抓建设质量工作。严格执行全程质量监督和旁站监理制度,确保回迁楼建设质量,质量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验收。同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加大绿化、美化、亮化力度,建设幼儿园、广场、超市、卫生所、警务室等,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三是做好配建商网建设工作。根据群众实际生活需要科学确定商网配建比例,对社会公开出租、出售,为回迁居民创业创造条件,资金收入纳入改造专户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棚改小区物业管理和建设贷款还本付息。四是做好配套保障房建设工作。将回迁楼建设与保障房建设相结合,根据实际需要在回迁小区内预留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为低保户提供住房保障。五是做好回迁安置工作。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安排,拟定回迁计划,科学确定各年度回迁居民数量,并将回迁安置与房屋征收统筹考虑,形成正确导向。加强对回迁楼分配的管理监督,规范分配程序,公开分配过程,确保回迁楼分配公正公平。六是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引导回迁居民依法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不断提高回迁小区管理水平,确保回迁居民住得进、住得稳。七是做好存量房处置工作。各县区、经济区要按照统筹谋划、科学处置、保证供给、降低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棚改实际,妥善消化存量房,不断提高棚改工作水平。
  (五)做好土地运作。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对棚改项目用地应保尽保的政策,结合我市土地使用实际,处理好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关系,科学选择回迁楼建设位置,积极向上争取土地指标,缓解用地指标压力。二是采取招拍挂方式提供回迁楼建设用地,确保回迁楼产权证依法办理。三是科学核定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土地即期成本向远期转移的思路,对改造后的剩余土地进行收储,并科学核定棚改项目土地价格,在足够支付改造成本且有盈余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出让,增加财政收入。
  (六)做好建设审批。一是做好规划审批。规划部门依法做好规划手续核发工作,根据项目选址可研报告、选址申请表等材料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做好立项审批。发改部门根据申请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等材料核发项目建议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批复等材料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申请文件、初步设计草案等材料核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三是做好土地审批。国土部门根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核发用地预审批复;根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是做好环保审批。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项目总量确认书等材料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五是做好建设审批和管理。住建部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做好质量安全等建设管理工作。
  三、全力抓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管理、使用与偿还工作
  (一)做好资金筹措工作。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国家开行贷款及国家相关政策性扶持资金,市、县区、经济区要抓住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利契机,充分发挥各级融资平台作用,最大限度向上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政策性扶持资金,缓解改造资金压力。市建投公司是棚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贷款资金的管理。
  (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财政部门设立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并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做好全市棚改资金的专项管理工作。县区、经济区也要设立棚户区改造资金分户,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棚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三)做好资金使用工作。成立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联合审查小组,按照各县区、经济区房屋征收及工程建设进度,审查、拨付棚户区改造资金。各县区、经济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棚改资金,坚决杜绝将棚改资金挪作它用。
  (四)做好资金偿还工作。我市将建立棚改资金本金、利息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逐级落实还款责任。县区、经济区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每年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时限,及时将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拨付至市偿债资金专户。还款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的,市财政部门将通过扣减相关县区、经济区财力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予以偿还。
  四、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工作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精神,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等重点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棚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的相关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应争尽争,满足建设需要。
  (三)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工程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应保尽保。
  (四)依据省住建厅《关于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11〕327号)精神,符合相关规定范围的棚户区改造中的新建民用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优惠10%,在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供电工程费的,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
  五、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
  严格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从理顺体制、拆除违建、拟定方案、风险防控、做好确权、依法征收、合理补偿7方面入手,做好我市房屋征收工作。
  (一)理顺工作体制。对全市各县区房屋征收机构名称、级别、隶属关系等进行统一规范,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职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征收工作统一、规范运行。
  (二)依法拆除违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处理,认真履行宣传动员、调查登记、违法确认、实施拆除、绿化美化、土地恢复、检查验收等程序,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维护社会公平。
  (三)制定征收方案。根据征收地块实际,科学制定征收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稳步推进征收工作。
  (四)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完善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征收工作平稳进行。
  (五)依法进行确权。由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房屋确权联合小组,依法实施确权,保证群众权益。
  (六)依法实施征收。依法办理征收手续,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程序,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七)依法进行补偿。按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对征收对象依法予以补偿。适当提高困难户补助标准,做到应补尽补。对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坚决不予补偿。
  六、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为确保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稳步推进,市政府成立全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统一领导此项工作。成员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经济区主要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县区、经济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棚改工作,并做好相应的项目包装、资金筹措、房屋征收、违建拆除、项目建设、回迁安置、物业管理及信访稳定等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拟定棚改意见,指导、考核、协调全市棚改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棚改项目立项审批及相关指导工作,并向上争取棚改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上争取棚改项目土地指标、土地审批及相关指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向上争取棚改资金,并管理、拨付棚改资金,监督棚改资金使用情况;
  市建投公司负责包装棚改贷款项目,向上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棚改土地储备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棚改项目规划编制及规划审批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棚改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棚改项目涉及违章建筑拆除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法制办负责依法对棚改工作进行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问题的处理,并会同信访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棚户区改造中,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行为;
  市法院负责指导县区、经济区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并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对房屋征收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及拆除违章建筑等的宣传工作;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面督查棚改工作落实情况;
  市建设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工商银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商业银行、市招商银行、市邮储银行、市交通银行、市广发银行、市民生银行负责棚改相关贷款保障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既是一项系统的民生工程,又是市政府采取封闭运行方式直接组织实施的政府工程。市直各部门,各县区、经济区要高度重视,站在以人为本、打造阳光政府、建设高效政府的高度,成立由“一把手”亲自挂帅的领导机构,建立相应的日常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处理棚改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全力推进棚改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区、经济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时限,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任务清、责任明,将改造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人。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根据我市棚改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确保棚改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始终规范运行。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要充分发挥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改造工作公平公正、阳光运行。同时,将各县区、经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评体系,将考评结果与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及评优奖先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区、经济区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圆满完成改造任务的予以表彰,确保全市棚改工作稳步推进。
  
  盘锦市人民政府
  11月24日
     ;

2019年盘锦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6. 2019年辽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所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删除。
    增加第二款:拆迁有照(证)住宅房屋的,单层建筑原面积为14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按照不超过被拆迁房屋的2倍安置多层或者高层住宅房屋;原面积2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40平方米不足64平方米的,按照8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加政策增加面积安置。多层建筑按照原面积增加20%确定安置面积,增加20%后安置面积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
    增加第三款: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标准设计,超出标准部分和因规划设计的原因超出5平方米以内,按标准内的收费标准收取扩建费。
    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由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全额低保金的被拆迁人,确有常住户口,且被拆迁房屋系其本人长期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足32平方米,并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经有关单位或者街道、社区证实确无其他住房,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40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迁人不承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由于建筑设计原因,安置房屋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工程费计算,安置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45平方米。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房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并结合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本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现状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宗地图;
    (四)拆迁申请、计划和方案(内容包括:拆迁范围、面积、户数、拆迁步骤、补偿安置形式、拆迁补偿金的使用计划、房屋产权调换房源的准备和落实情况、拟委托的拆迁单位);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和文件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据有关规定发布拆迁公告。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拆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的房屋拆迁企业不得再委托或者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管理机构以及各类临时性工程指挥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业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书。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业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无拆迁上岗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企业派驻拆迁现场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完成房屋拆迁现场的详细调查摸底后,应当向国土资源、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产籍的确认申请,国土资源、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对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被拆迁房屋情况进行确认。
    确认情况由确认部门在拆迁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三条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一般不少于30日。
    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5日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批准拆迁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需要变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于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意变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五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房屋租赁以及其他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活动。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长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于期限届满10日前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同意延长的,应当书面告知拆迁人理由。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六条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前应当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项目转让批准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予以公告,同时将转让合同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定期确定并公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标准,保证该项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少于拆迁总预算。拆迁人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可以折价计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拆除房屋,并签订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拆迁人在办理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拆除方案等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派专人进驻拆迁现场,负责信访接待和政策解释工作,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监督管理拆迁当事人的拆迁行为。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和现场工作的业务人员名单。公示拆迁有关政策、制度、评估价格、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房屋产权调换的房源和价格、办事程序和拆迁有关资料的领取地点。
    被拆迁人应当如实提供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产籍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停止供暖和封堵道路等手段,迫使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之间,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补偿、补助的金额,付款方式、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朝向,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差价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已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将协议的有关内容在拆迁现场进行公示;未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履行协议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到房产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灭籍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经评估鉴定后仍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书面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不予裁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已经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本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0日通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企业以及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保管拆迁和拆除档案,并在完成拆迁后的30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资质的,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档案移交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拆除违章建筑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下列情形实行固定补偿方式:
    (一)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根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补偿系数×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补偿系数:单层住宅房屋为1.25,多层住宅房屋为1.15,非住宅房屋为1。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我市上一年度不同区域、用途、结构的存量房屋房地产平均交易价格评估结果确定并定期公布。
    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按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通过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低于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的,以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为准。政府不予规定房屋拆迁的最高限价。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按下列规定协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结算方式。
    (一)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与所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结算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二)用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原面积直接调换房屋的,单层住宅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倍计算,多层住宅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的1.15倍计算。房屋产权调换后,被拆迁住宅房屋剩余面积或者所调换房屋超出面积部分分别按照被拆迁房屋区域补偿指导价格和与所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结算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拆迁有照(证)住宅房屋的,单层建筑原面积为14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按照不超过被拆迁房屋的2倍安置多层或者高层住宅房屋;原面积2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40平方米不足64平方米的,按照8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加政策增加面积安置。多层建筑按照原面积增加20%确定安置面积,增加20%后安置面积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
    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标准设计,超出标准部分和因规划设计的原因超出5平方米以内,按标准内的收费标准收取扩建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在对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同时,还应当对被拆迁人超出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以外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补偿。计算公式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房屋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单价。
    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规定容积率。其中,规定容积率在被拆迁房屋建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作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单层建筑用地0.75、多层建筑用地1.5执行。
    房屋拆迁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单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评估基准价格进行确定并公布。
    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面积,以国土资源、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房屋拆迁涉及迁移公共设施、各种管线的,由产权登记所有人按照协议的限期自行迁移,拆迁人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拆迁范围内的公共花木、绿地应当保留。确实不能保留的,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国有住宅房屋,拆迁时房屋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房改获得完全产权的,由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没有购买住宅房屋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单位自有住宅房屋比照国有住宅房屋办理。
    按照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住宅房屋的部分产权所有人,按照房改政策允许补足产权房改差价的,取得完全产权后,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未能取得完全产权的,按产权比例由拆迁人分别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货币补偿款提存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预留房屋公证手续。
    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担保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拆迁安置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过渡期限自拆迁期限届满(包括经批准的延长期限)之日算起至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之日止。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迁设备的拆装搬运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拆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和配套设施,按照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还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3个月内有正式劳务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岗职工人数×所在行政区域的上年社会在岗职工劳动月平均工资标准×50%×3个月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职工本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补助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颁化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
    由于拆迁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经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由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全额低保金的被拆迁人,确有常住户口,且被拆迁房屋系其本人长期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足32平方米,并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经有关单位或者街道、社区证实确无其他住房,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40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迁人不承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由于建筑设计原因,安置房屋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工程费计算,安置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45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新建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性质确定。建设项目为住宅或者其他项目兼有住宅的,应当对被拆迁人就地就近安置。建设项目为非住宅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异地安置。
    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后建其他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纸和安置方案,应当在施工前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并备案后方可施工。
    办理安置手续时,由拆迁人提出申请,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安置的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拆迁人应当在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行安置后30日内,向房产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办理安置房屋产权产籍和土地变更登记的有关手续。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办理回迁后3个月内办理产权产籍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被拆迁人实行异地旧房房屋产权调换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房产主管部门给予办理产权产籍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房屋拆迁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房屋拆迁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无理取闹以及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辽阳县、灯塔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具体情况制定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 辽宁:争取20亿改造资金,对115个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

记者9月20日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今年辽宁省共有115个早期棚改小区实施维修改造,涉及抚顺、本溪等7市。目前,115个小区全部实现开工,改造后将惠及70多万居民。
辽宁将农村危房改造和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两项民心工程作为十件民生实事之一,重点推进。今年,该省计划改造农村危房3.39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63万户。同时,对115个早期棚改小区实施维修改造,居民房屋28.05万套、3884栋楼,所有小区计划年底前全部完工。
据介绍,辽宁省住建厅以“重强抓”专项行动作为抓好两项民心工程的重要平台和有效抓手,认真落实“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要求,逐月制定了序时进度目标,压实责任,挂图作战,对标对表推进。
同时,会同辽宁省直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7亿元,争取早期棚改维修改造资金20亿元,为两项民心工程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辽宁省住建厅推进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工作,凸显“共谋、共建、共治、共评、共享”理念,充分发动民众参与,把民众满意作为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工作累计发放居民调查问卷15万份,收集居民意见建议1300多个,设立工程质量居民监督员400多名,“怎么改”让民众说了算,切实体现民众意愿,回应民众关切。
据辽宁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持续紧盯任务目标,坚持按月调度通报,严格月份节点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序时进度目标。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既把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和建设工程来抓,也作为社会治理工程来抓,同步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选择物业服务方式,引导居民共同参与小区管理,共同缔造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

辽宁:争取20亿改造资金,对115个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

8. 辽宁:争取20亿资金 对115个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

记者9月20日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今年辽宁省共有115个早期棚改小区实施维修改造,涉及抚顺、本溪等7市。目前,115个小区全部实现开工,改造后将惠及70多万居民。
辽宁将农村危房改造和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两项民心工程作为十件民生实事之一,重点推进。今年,该省计划改造农村危房3.39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1.63万户。同时,对115个早期棚改小区实施维修改造,居民房屋28.05万套、3884栋楼,所有小区计划年底前全部完工。
据介绍,辽宁省住建厅以“重强抓”专项行动作为抓好两项民心工程的重要平台和有效抓手,认真落实“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要求,逐月制定了序时进度目标,压实责任,挂图作战,对标对表推进。
同时,会同辽宁省直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6.7亿元,争取早期棚改维修改造资金20亿元,为两项民心工程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辽宁省住建厅推进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工作,凸显“共谋、共建、共治、共评、共享”理念,充分发动民众参与,把民众满意作为改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工作累计发放居民调查问卷15万份,收集居民意见建议1300多个,设立工程质量居民监督员400多名,“怎么改”让民众说了算,切实体现民众意愿,回应民众关切。
据辽宁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持续紧盯任务目标,坚持按月调度通报,严格月份节点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序时进度目标。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既把早期棚改小区维修改造工作作为民心工程和建设工程来抓,也作为社会治理工程来抓,同步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选择物业服务方式,引导居民共同参与小区管理,共同缔造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