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

2024-05-17 22:53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提出审查意见;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
  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讨论。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中国证监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等事项。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三)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

2. 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提出审查意见;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三)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 行政强制措施 不服的; (四)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 股东权利 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

4. 证监会行政复议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提出审查意见;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关,具体为银监会和银监局。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
  (二)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或者终身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所称金融规章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银监会制定,并由银监会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并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七条 银监会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银监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对银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银监会认为应当管辖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第八条 对银监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银监分局的上级银监局管辖。第九条 银监会、辖区内设有银监分局的银监局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法律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员若干人,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单数。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对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三)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依法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部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下级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申请人。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法律分析: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决定不服的。(二)对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或者终身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三)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认为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证监会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证监会行政复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三)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证监会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定

8. 证监会关于行政复议有哪些法律条款?

您说的证监会关于行政复议有以下条款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行使监管职权,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证券期货行政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原承办部门)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组织负责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答复。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提出审查意见;
(四)办理行政复议和解、组织行政复议调解等事项;
(五)指导派出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从事证券期货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法律、会计等专业资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
重大行政应诉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中国证监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接受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地址、传真号码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