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2024-05-13 20:49

1.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今天给大家说说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政策有那些?申报高企的时候需要那些材料呢?今天给大家整理好了资料,一起来看看吧,感兴趣的可以联系我咨询。
厦门高企申报补贴政策是: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国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国家级高企奖励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新认定、重新认定及外地迁入的国家级高企。具体奖励标准:      1.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区级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四)认定为国家级高企,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五)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申报高企材料是: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厦门市2022年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承诺书      4、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截图打印基本信息(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企业在近三年发生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5、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自测所属高新技术领域一览表      7.知识产权情况      8、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支持作用情况      9、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      10、企业科技人员情况(须与在线打印的申请书之“人力资源情况表”相符)      11、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须由有资质的高企认定中介机构出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可在市科技局官网或市高新协会网站通知公告中查询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及会计报表附注)      13、企业自行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参照市高企认定办公布的统一范本填写,加盖企业公章)      14、从市税务局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加盖税务部门印章,不可直接提供税审报告)      15、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1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17、委托外部研发情况      18、接受外部委托研发情况      19、企业技术创新、实力证明材料      20、专项报告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2.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建设好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开发区由国家科委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同创办,其宗旨是实施国家“火炬计划”。促进内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的科技生产力与厦门经济特区的政策相结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成果为依托,以技术密集型产品为龙头,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积极吸引外资和台资,逐步建立与厦门产业体系密切结合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实现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第三条 本开发区规划面积一平方公里。位于厦门本岛北部小东山以北,湖里工业区三期工程以东,介于鹰厦铁路与福厦公路之间。越过鹰厦铁路留有2.24平方公里的开发备用地。第四条 按目前世界科技发展现状,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自动化技术、空间技术和海洋技术等。高新技术产品是指上述技术领域中达到以下要求的产品:
  一、符合下列三项之一,且产品的技术附加值较高者:
  (1)应用新科学原理生产的产品,即把某一最新的科学发现、理论、定律等应用于生产的新产品。
  (2)应用最新的工艺技术生产的产品,即用我国独创的新工艺或采用国际上近十年内应用的最新工艺并使产品质量、功能、劳动生产效率、成本等显著改进的产品。
  (3)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的生物品种,并使产品质量、功能或劳动生产效率、成本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二、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技术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达到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标准。第二章 开发区管理第五条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一、管委会是开发区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受国家科委、厦门市政府领导。
  二、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厦门市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双方委派。主要由厦门市各委、局、办的领导担任。
  三、管委会职责:
  (1)组织研究并提出开发区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条例,报国家科委和厦门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确定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的经营方针。
  (3)筹措资金,开辟国内外合作渠道。
  (4)审定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5)指导、监督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协调、服务项目实施。
  (6)审批、修改火炬公司章程。
  (7)聘请任免火炬公司总经理,并按干部管理规定程序申报任免。聘请高级专家和顾问。
  (8)审定火炬公司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9)向国内外发布开发区重要信息。
  (10)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管委会评估进入开发区高新技术项目时的咨询、论证机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均为兼职,由管委会聘任。第六条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家科委和市政府有关开发区的文件、指示和开发区内企业报管委会的有关事宜由管委会办公室受理。
  二、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任市科委主任的管委会副主任兼任。办公室设若干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根据需要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三、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内,独立编制。
  四、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协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科委有关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
  (2)制定本开发区的发展战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等报管委会和市政府审批。
  (3)负责各开发区之间以及国家科委、火炬办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信息。
  (4)审查进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报管委会批准。
  (5)每年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科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对在开发区内的工商、税务、审计、法律、专利、物资、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技术市场、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等机构进行综合协调,使之正常高效运作。
  (7)指导、协助火炬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定期检查财务计划实施情况。
  (8)对开发区内企业的经济技术统计指标汇总上报。
  (9)审批开发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凭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文件予以验放。
  (10)行使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管委会有关成员参加的开发区协调会,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问题。

3.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设立的园区,以及根据城市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园区。第三条 高新区应成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基地以及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第四条 高新区享受国家、福建省以及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申报适用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审核企业或项目进入高新区;
    (四)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积)的初审;
    (六)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
    (七)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
    (八)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可在所属园区设立园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园区的日常事务。第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和配合高新区管理机构的工作。
    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口岸监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窗口,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第八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行政审批的条件、时限和程序以及有关高新区的政务和服务信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予以办理,并为高新区的企业引入风险投资、金融、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设备租赁、中介等配套服务提供方便条件。第九条 工商、税务、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检验等事项实行信誉免检。第十条 高新区内的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由高新区所在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予以协助。第十一条 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高新区依法设立金融、保险、法律、审计、会计、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人才交流等服务机构。第三章  准入与促进第十二条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家、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事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项目;
    (三)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第十三条  申请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项目,应持下列有关文件和材料向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
    (一)进入高新区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有关决议、章程、合同;
    (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区的决定。准予入区的,发给核准文件;不准予入区的,应当书面说明。
    对未取得高新区入区核准文件的申请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为高新区内的企业。第十五条 高新区内经营期满需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在经营期满前三十日内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重新审核的申请。第十六条 在高新区内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
    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全部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4. 申请厦门高新技术补贴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厦门市市级财政和各区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分别给予10-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对实现商品化或在相关产品上得到运用,且在技术交易签约之日(以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签约日期为准,下同)起三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交易项目,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技术转化奖励;按每个实现转化的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3%、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给予技术转化奖励。每个平台运营单位每自然年度获得的此类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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