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关系

2024-05-17 17:37

1. 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关系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关系

2. 什么是债的标的物

债权转让的标的物是债权,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债权转让即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债权标的是什么意思的,债权转让的呢


债权标的是什么意思的,债权转让的呢

4. 是不是所有债的关系中都有标的物的存在?

不是所有债的关系中都有标的物存在。
比如,合同之债中委托合同就没有标的物。
债的要素仅包括:主体、客体(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和内容。不包括标的物。
1、债的主体就是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相互对立、相互依存。
2、债的客体也就是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为或者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以及不作为等。
3、债的内容就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债务。债权就是享有请求别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指依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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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

6. 债券表示的是债权

法律分析:
债券表示的不是债权。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