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给教育基金会能税前扣除吗

2024-05-17 22:11

1. 捐赠给教育基金会能税前扣除吗

法律分析: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法律依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给教育基金会能税前扣除吗

2. 捐赠给教育基金会能税前扣除吗?

法律分析: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法律依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一: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抵扣?  捐赠有一定的限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内企业(不分内资、外资),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 *** 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问题二:捐赠税前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会计账簿反应的本年利润,比如一个企业当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公益捐赠为12元,如果当年公司实际对外捐赠10万元,则税前按10万元扣。如果当年公司实际对外捐赠15万元,则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为12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如果公司当年会计利础为0或发生了亏损,则公司对外捐赠的金额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三:哪些捐赠不可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124号 规定,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通过以上看,超过规定比例的不能扣除,非公益性捐助不能扣除,非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不能扣除。 
  
   问题四:捐赠支出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扣除比例有一定的限制。例如: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06]第171号)2.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6]第1253号)3.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财税[2006]164号)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用于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财税[2006]84号)5.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6]447号)6.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6]324号)以上是我以前自己总结过的部分捐赠支出的处理。不知道你们公司的捐赠属于哪一种。 
  
   问题五:哪些救济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问题六:什么样的捐赠可以税前列支?  公益性捐赠可以税前列支,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即可。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盯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问题七: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给汶川捐赠是国务局另外发文规定,全额可以扣除。 
  
   问题八:民政局扶贫捐款 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锭。 
  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三、捐赠支出的范围 
  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问题九:个人的哪些捐赠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看你通过什么渠道捐款,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的机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

4. 企业直接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之外,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5. 捐赠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捐赠税前扣除

6. 通过县政府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对灾区的此次公益性捐赠可以不必受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即只要企业实现了利润都可进行全额扣除,这样做对于企业有着两方面的意义:      1、2008年是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根据新法规定,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新法的利润总额;2、扣除比例从企业所得税法的12%比例限制扩大到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这样两方面的口径同时增大,也体现了国家对支持企业援助援建灾区的最大程度支持,如此一来,企业只要正常实现了利润,其所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数额大部分应可得到扣除,这等于国家将本属于财政收入的税收让给了企业,从而使各方力量能够最大限度地支持灾区重建,也保护了捐赠企业的积极性。[2022][2022][2022]

7. 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主要看捐赠的性质和途径。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七、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八、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8. 对外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吗

法律分析:纳税人2021—2023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