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员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2024-05-12 08:35

1. 行员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实现对行员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行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的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行员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本暂行办法贯彻国家人事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依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行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二)依照金融政策法规履行职责;(三)服从命令,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四)公正廉洁,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五)维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声誉和利益;(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业务知识和技能;(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员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2.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对行员的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行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中在行员职位上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行员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贯彻国家人事工作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二章 义务和权利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
  (二)依照金融政策法规履行职责;
  (三)服从命令,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四)公正廉洁,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五)维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声誉和利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政治业务知识和技能;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
  (三)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获得与所任职务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享受规定的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七)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辞职、申诉和控告;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职位分类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依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的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行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第八条 职位设置坚持因事设岗、高效精干,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原则。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位分类,设置行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行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指:行长、副行长、监察专员、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监察室主任、监察室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股长(主任)、副股长(副主任)。
  非领导职务是指:督导、助理督导、督察、助理督察、督办、助理督办、科学、助理科员、办事员。
  行员的等级划分另行规定。第十条 行员等级,按照行员所任职务及相应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行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行员所具备的任职资格条件确定。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第四章 录用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录用科长以下领导职务和督察以下非领导职务行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录用行员,必须在总行批准的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指标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第十三条 行员录用考试由总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分行)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报考行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
  (三)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为行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有违反金融法规和扰乱金融秩序行为记录的;
  (三)受过行政处分不宜到中国人民银行工作的;
  (四)曾被辞退的;
  (五)辞职调离中国人民银行未满3年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录用的。第十五条 录用行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录用。第十六条 行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笔试分为综合能力、专业知识水平测试两部分,由总行统一命题,统一试卷,或授权省分行命题、制卷,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题本由总行统一印制,由省分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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