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2024-05-07 21:47

1.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四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第十五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第十七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2. ( )负责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财务监管。

正确答案:D
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3. 关于期货保障基金的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7 号 《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各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保障基金,并按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

35亿的千万分之5是1750,千万分之10是3500

关于期货保障基金的问题?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介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7号——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公布《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详细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为建立健全期货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于2008年8月已经缴纳的首批启动资金可从中扣减。各期货交易所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金划至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设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二、从2010年起,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按季度缴纳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期货公司暂不缴纳以前年度(2007年8月至2009年12月)应缴纳的后续资金。各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保障基金,并按期货公司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三、各期货交易所应核定各期货公司在其交易所发生的代理交易额,并按各期货公司评级对应的缴纳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保障基金。我会将书面通知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每年的分类评级结果,各期货交易所应在收到分类评级结果的次月起按照新比例计算各期货公司应缴纳的基金。四、各期货交易所应按时足额缴纳应缴的和代扣代缴的保障基金,并书面通知期货公司扣缴情况,期货公司应及时补足结算准备金账户资金。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缴纳基金。五、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做好会计处理工作,并依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和《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对应关系表附件:期货公司缴纳保障基金比例与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对应关系表期货公司级别 缴纳保障基金比例AAA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AA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点五A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六BBB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六点五BB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七B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七点五CCC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八CC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八点五C级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九D类 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详细内容

6.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十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第二十一条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第二十四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7.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罚则

8.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