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企业在2012年8月1日以后一般出口贸易的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该怎么操作

2024-04-30 15:36

1. A类企业在2012年8月1日以后一般出口贸易的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该怎么操作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A类企业在2012年8月1日以后一般出口贸易的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该怎么操作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