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单病种?

2024-05-19 22:10

1. 什么是单病种?

单病种是指没有并发症,单一的疾病.常见的有:非化脓性的阑尾炎,胆囊炎,胆结石,剖腹产等。单病种付费指的是对部分疾病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

治疗方法:本病无特异性治疗,以对症治疗为主,患者大多能自愈。当并发细菌感染时,如咽部、扁桃体的β-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可选用青霉G、红霉素等抗生素,有人认为使用甲硝唑(灭滴灵)或氯林可霉素也有一定效果。 
肾上腺皮质激素可用于重症患者,如咽部、喉头有严重水肿,出现神经系统并发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心肌炎、心包炎等,可改善症状,消除炎症。但一般病例不宜采用。




临床表现:
潜伏期5~15天,一般为9~11天。起病急缓不一。约40%患者有前驱症状,历时4~5天,如乏力、头痛、纳差、恶心、稀便、畏寒等,本病的症状虽多样化,但大多数可出现较典型的症状。
(一)发热:高低不一,多在38~40℃之间。热型不定。热程自数日至数周,甚至数月。可伴有寒战和多汗。中毒症状多不严重。
(二)淋巴结肿大:见于70%的患者。以颈淋巴结肿大最为常见,腋下及腹股沟部次之。
(三)咽痛:虽仅有半数患者主诉咽痛,但大多数病例可见咽部充血,少数患者咽部有溃疡及伪膜形成,可见出血点。齿龈也可肿胀或有溃疡。喉和气管的水肿和阻塞少见。
(四)肝脾肿大。
(五)皮疹。
(六)神经系统症状。

什么是单病种?

2. 什么是单病种管理

答:单病种指的是对部分疾病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单病种付费是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之一,采取按规定病种费用支付额后付制的结算方式,它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在出院时需按规定交纳自付额及不列入病种费用自付额的医疗服务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定点医院记账后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无论实际费用高于或低于规定支付额,均按规定的支付额支付。

3. 职工医保有单病种报销限价的规定吗

昨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整合后要逐步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水平,儿童白血病、肺癌等33种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血友病等10种门诊病种将纳入首批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2017年1月1日,我省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谁能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据了解,只要是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哪些“大病”能报销?住院病种33种+门诊病种10种我省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农合实行重特大疾病保障管理的病种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医疗保障重特大疾病。河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33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尿道下裂(以上17种病,要求患者限定年龄≤14岁)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以上病种,对患者年龄无要求)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语前聋限≤6岁,语后聋限≤14岁),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患者≤3个月),发育性髋脱位(2岁~8岁)河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10种)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上述保障病种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全省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各地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怎么报?单病种结算管理,报销不设“起付线”根据《通知》,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将符合规定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报销政策,但14岁以下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不受报销次数限制。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设起付线。住院治疗的,在省、市、县级医疗机构限价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按65%、70%、80%的比例进行支付,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治疗的,在统筹基金限额标准内,腹膜透析补偿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补偿比例为80%。此外,我省还统一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特定药品目录,包括重组人凝血因子IX(限血友病)、PKU治疗性食品、盐酸沙丙蝶呤、埃克替尼、吉非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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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有单病种报销限价的规定吗

4. 海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多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


(一) 门诊基金:按年人均6元提取。用于参合农民因病在门诊就医医药费用的补偿。超支不补,节余滚存。


(二) 住院基金:人平均28元。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三) 风险储备基金:按年人均2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超过最高封顶线以上,但仍然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救助;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透支和传染性疾病大流行等意外情况的应急。上年度合作医疗资金结余原则上转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的风险储备基金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补偿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医药费的补偿。补偿包括:药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普通床位费、常规检查费(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费(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等医药及检查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一) 就(转)诊交通差旅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二) 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健箱费、电炉费、煤汽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涤及门诊熬药费。


(四) 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基金补偿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实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医药费报销的起付线为300元,封顶线为8000元。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参合农民患病需要转到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本市同等标准下降低5%。转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在本市同等标准下降低10%。外出人员住院按在本市同等补偿标准的50%报销,并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


住院费用补偿比例


住院费用分段(元) 就诊医疗机构


镇卫生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300--3000 35﹪ 30﹪ 25﹪


3001--5000 40﹪ 35﹪ 30﹪


5001--10000 50﹪ 45﹪ 40﹪


10000以上 60﹪ 55﹪ 50﹪





补偿程序和方法


(一)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药费用经区合管办审核后按规定给予补偿,区合管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结付。


(二) 外出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凭本人有效证件、所在村级证明和外地二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及医药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等,到区合管办申请审核报销,区合管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结付。 


第二十七条 地方病、职业病的住院医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余额再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风险储备基金的使用由镇合管办对基金使用对象及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报区合管办审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民每次在门诊就医须携带《医疗证》,住院除携带《医疗证》外,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明。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市合管办审核、认定后,悬挂统一标识,并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经审核验收符合条件的,与市合管办签订服务合同,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参合农民就诊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医。


医务人员要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

5. 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农合疗标准是什么?

农民个人缴纳参合基金为每人每年30元,以户为单位整户缴纳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范围为参合农民的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和特殊慢性病补助。基金划分比例为住院补偿金200元、门诊补偿金30元,2012年起执行住院补偿金195元,门诊补偿金35元。
(一)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模式。暂定40个单病种。(具体标准见附件1)。单病种执行率要达到总数的30%以上,同一病种执行单病种率不低于60%。
(二)难以确定单病种定额付费病种,根据花费金额按比例补助,并设定补助起步线标准。具体为: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100元,县妇幼保健院200元,县医院、县中医院300元,市中医院、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市妇保院、市疗养院400元,市中心医院800元。小儿内科县级医院执行100元。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以上,具体报销比例为:
市中心医院50%,市中医院、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市妇保院、市疗养院60%,县医院、中医院70%,县妇保院75%,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80%。
非定点医疗机构按同级医院标准比例下浮10%。
(三)乡镇卫生院住院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取消起付线按住院补助比例报销。
(四)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起报点制度,三级医院为合规费用5500元,二级医院为4000元,报销比例均为40%。0—14周岁儿童患者及五官科患者按上述起报点60%报销。

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农合疗标准是什么?

6. 潍坊市事业单位职工医保有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吗

也有一部分读回政策(实时报销的新规定,我没有找到我的答案是,目前还不清楚)
 1。门诊及急诊累计花了一年设置门急诊支出为x,那么你的钱0.5 *(X-2000)医保报销起付线2000年(第40条)。条件是2000 <X <42000。一个最大的40002元。 
 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我们说的“补充医疗保险”(即你的公司来给大家讲解)说,补充医疗保险和现实是不是一个概念。
前,其实应该被称为“大型医疗共同基金的费用部分的医疗保险,共同基金负责报销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第一个,门急诊2000-42000部分的医保报销住院费用超过178860元(根据第32,部分在2009年后,平均工资的44715元),这部分的钱报销70%,最高给你10万元。 
后者是商业保险,找到一家公司购买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根据该规例将在北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即,x  42000的这部分。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一些商保险管2000 <X <42000这部分(50%)只因为这部分的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是最大的278860元,部分超过。具体将取决于您的公司选择供应商的保险的详细信息。 
 
总体而言,社会保障应承担定点医院的报销金额利率上限的限制,自费药品和治疗费用限额免税限额(如犯罪,自残,交通事故等),因此,需要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国家优惠政策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员工没有很大的负担。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1 201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1 
第一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令第158号6月6日,2005年,第二次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七章的组织和管理,并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总则第九章附件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疾病,获得健康保险福利,与城市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雇主,包括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雇主和工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应雇主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薪酬原则协调的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适应城市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能力。 
 
第五个城市的基础上,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文章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医疗卫生系统在城市地区,具有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应该在。 
 
第八条下列事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益;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 
(e)是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法律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雇主和雇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不按时足额发放,及时,并没有考虑到您的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 
 
条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我每月平均工资的2%。 
 
我一个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60%的工人平均每月工资在城市中更比一年的支付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的员工每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城市工人的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支付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一个工人每月的平均工资,一年多的时间,城市工人支付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 
 
前实施第十一条的规定,这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的工作,累计支付超过20年,男性超过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每月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享受基本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的执法参与的工作而言,退休前,一次性补充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段多年了,我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家要求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人的连续长度的服务或工作经验,被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雇主支付9%的工人支付工资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贡献率第13条需要进行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的时间和工人的平均月薪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批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银行结算“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每月预扣税委托。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预扣。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全市统筹,管理以不同的水平,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出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入和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已提高了利率计息银行通知存款,以前年度结转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根据“三个代表”个月整的银行存款利率,利率沉淀资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文章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预算和决算,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实施一个统一的系统。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第20条
 
个人账户的以下项目: / a>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支付的;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雇主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c)该款项的兴趣的个人帐户储存; 
(四)个人账户,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资金。
 
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划入个人账户,按下列标准:
 
(一)工人在35岁的年龄,我每月支付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 />(二)超过35岁,进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龄在45岁以下,我一个月的工资基数的1%缴纳; 
(三)45岁以上的员工,我的月费2%的工资基数划入个人账户; 
(d)在70岁的年龄退休人员根据去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 
(E)去年全市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
 
前款规定的标准时,需要进行调整,根据社会经济经济发展和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在配合市财政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和颁布。
 
第2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居民活期存款的同期利率。
 
第23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分配给其继承人,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已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停止计入平衡,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按照规定的失业保险。
 
第25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被保险人的区,县流动,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在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量。
 
第四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占分开,而不是互相挤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
 
文章27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城市。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28条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物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协调,应该按照医疗费用的比例。
 >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部分由我的口袋里。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 )的住院医疗费用; 
(b)紧急住宿前景和收入住院治疗,院前急救观察室,于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服务的抗排斥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30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支付医疗费用:
 
(a)在治疗非-I指定的医疗机构,但紧急情况除外; <BR /(b)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 
( d)由于我的使用毒品,打架斗殴,或由于其他损害行为; 
(五)处理因自杀,自残,酗酒等方面的原因; 
(VI)在国外或者香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治疗; 
(G),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个人自付。
 
第31条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城市工人去年的平均工资的10%确定,个人在一年内的第二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后,根据在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约5%。
 
第33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年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大约是4倍,城市的平均工资在前面今年来确定。
 
第34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35条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结算期设置。
 </ 
 
第36条计费的医疗费用结算期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的抗排斥药门诊治疗服务时间设置。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根据医院的水平和采取分段计算的累积方法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的协调,按照以下比例支付的费用金额:
 </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3000000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部分30000-40000元池基金起付标准至90%的员工支付10%; 
部分超过4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5%的职工支付5%。
 
(b)医疗费用发生的两医院:
 
 1起付标准至3万件,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30000-4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的员工缴纳8%; 
部分超过4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c)医疗费用在医院和家庭床: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97%的工人支付10%;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的员工支付5%;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的工人支付60%的比例。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金额的比例按照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
 
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池基金支付比例第一段中需要进行调整,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市劳动和社会安全行政部门的调整计划,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批准和颁布。 BR /> 
章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型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累计超过一定量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一年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为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方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除外。
 
大型医疗费用互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会同发展。
第38条大额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基金支付,个人雇主支付1%的工人支付工资基数和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应每月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共同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
 
足够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需要调整比例的共同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支付的金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现城市的协调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的第39条,单独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每年每年。
 
大额医疗费用的共同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40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的大额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按照以下的方式:
 
(a)工人门诊在一年内的紧急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的共同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
 
(二)退休人员在一年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部分,在70岁的年龄退休人员支付70%的共同基金的大额医疗费用,个人支付30%的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支付80%的共同基金,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的共同基金在一年内累计支付员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最高金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一年多的(不含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部分)住院,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斥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支付70%的服务成本,个人支付30%。大型医疗费用的相互在一年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金额为10万美元的资金。
 
大额医疗费用的共同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41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成本不到4%的职工工资总额,在企业中的一部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的补充医疗保险。
 > 
第四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和享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医疗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市人民政府。
 
第43条对享受城市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护理。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由于医疗费用过大造成的困难。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44条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系统。3-5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最近的医疗治疗的原则,方便管理人员,员工和退休人员,总结,由其所在单位,在单位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所有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疾病的员工,退休人员,持有按照规定,健康保险证到我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生发出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愿意采取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零售药店,你可以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符合要求的,颁发资质证书向社会公布。获得认证,被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了一项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方式,健康,中国传统医学,管理学和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46条的相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政策和标准的国家和城市的指定价格,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系统兼容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特定的全职工作人员负责的医疗服务,制定和执行常见的治疗办法,建立医疗质量和效率的综合评价标准,并提供??准确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和单病种信息。
  BR />第48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遵守的规定,国家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药品安全,有效的。 
 
第49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直接由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以进行结算,具体措施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50条改革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的医疗。过快增长,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抑制医疗费用,减少人民和社会的负担。建立一个新的分类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BR />第七章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稍??微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58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不按照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划入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工人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或不按照基地,造成基本医疗保险规避,少付,或不按照或隐瞒重要事实基本医疗保险,应下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仍不能支付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开始之日起,每天的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60条用人单位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7. 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参合人员范围的界定
  以家庭为单位,凡属新疆户籍或新疆外埠农村户籍,在疆内农村地区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或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及其子女可参加新农合。
  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运行年度及筹资时间
  新农合运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农合个人筹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开始征缴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每年12月20日结束,当年12月25日前,要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民政和社会团体等代缴农牧民个人参合费用全部足额划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特殊情况,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最晚可延至下一年度2月底。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最晚不迟于下一年度3月5日前共同完成农牧民参合统计汇总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按规定安排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的预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结算。根据各地截止当年2月底上报的参合人数,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拨付到位。
  新农合基金决算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
  逐步提高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农牧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从2010年起,新农合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150元,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标准的不断提高,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将相应调整。
  五、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定的补偿范围,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偿(如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等。
  六、补偿模式
  从2010年起,自治区新农合补偿模式确定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凡实行“住院统筹+家庭账户”补偿模式的县(市、区)必须在2011年前完成补偿模式调整工作。到2011年全区全面普及“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七、基金分类
  基金分三大类: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牧民的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社会捐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门诊大病(重大慢性病)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原则上住院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70%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二)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参合农牧民普通门诊和一般慢性病可报医药费用的补偿,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三)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原则上风险基金要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由各统筹地区地(州、市)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管理。
  八、补偿设置
  (一)常规住院补偿
  1.起付线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不得随意取消起付线。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须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合患者除外);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
  2.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各统筹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牧民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3.封顶线
  从2010年起,年度补偿封顶线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其他
  (1)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2)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基本药物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中医民族医药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按中医民族医药补偿规定执行。
  (4)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偿。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此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5)其他。参合农牧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按其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补偿。跨年度住院补偿标准以出院日期为准。
  (6)参合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提供准确无误的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二)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补偿实行定额补偿。
  1.正常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再执行新农合基金分娩定额补偿300元。原则上正常分娩项目定额补助和新农合定额补偿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其正常分娩医疗总费用。
  2.病理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补助,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补偿。
  3.其他。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年内应持参合分娩产妇的《新农合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申报单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并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三)非住院补偿
  1.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牧民须持《新农合证》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慢性病参合患者持《新农合证》和《慢性病就诊证》(由统筹地区统一制定印发)等有效证件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①补偿范围: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村级、乡级)内的药品费。
  ②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1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6元,并实行单处方限量(即每3天享受一次补偿),参合农牧民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00元。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③补偿方式:门诊统筹费用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绩效考核”的方式,向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算以乡、村为单位实行一年一定,定额确定后,分期支付。支付前,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④家庭账户补偿模式按现行政策执行。
  (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①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②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及《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乡级、县级)范围内的药品费。
  ③确诊程序:患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
  ④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⑤重大慢性病补偿比例: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的大额门诊治疗和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疗的医疗总费用,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每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⑥克汀病和结核病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再按照规定兑付新农合补偿基金。
  ⑦慢性病人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住院封顶线。
  2.健康体检
  (1)健康体检对象
  新农合健康体检对象(受检者)是指上个新农合运行年度内未得到任何住院和门诊补偿的参合农户,以户为单位每户推荐一人参加健康体检,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参合农牧民中确定特定人群。
  (2)健康体检时间、方式
  健康体检原则上在参合的下一年度进行。可以采取常年健康体检与集中健康体检相结合的方式。常年健康体检是指受检者在健康体检年度内自主选择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体检;集中健康体检是指受检者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在指定医疗机构内接受体检,也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上门体检服务。
  (3)健康体检资金使用
  健康体检资金原则上利用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当年结余资金,也可积极争取政府提供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4)健康体检项目
  合理确定健康体检项目,在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和三大常规检查等基础项目检查的基础上,受检者还可以从血糖、肝功能、胸透或胸片、心电图、B超(肝胆脾或肾脏膀胱前列腺或子宫附件)、妇科常规检查、血液生化检验、传染病检测(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项目中自主选择至少四项以上的检查项目,健康体检项目原则上要一次查完。
  医疗机构要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2009版)》执行。
  (5)健康体检经费拨付
  根据确定的新农合健康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结合医疗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合理确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原则上收费标准应让体检服务的供方、需方和支付方均能接受。
  体检工作完成后,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将体检机构、受检者名单、体检项目、体检费用等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的,方可将健康体检经费拨付医疗机构。禁止从新农合基金中预算安排资金或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体检医疗机构。
  (6)其他
  实施健康体检,应视各统筹地区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而定,但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中提出的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体检工作相互衔接。
  (四)其他补偿
  1.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参合农牧民除享受常规住院补偿外,还可享受新农合统筹基金给予的大病补偿。
  (1)补偿范围。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住院符合新农合住院病种,其单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含4万元)的,属于大病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的总体情况,采取住院可补偿医疗费用中未予补偿的住院医疗费用按25%的比例一次性补偿,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高补偿不超过当地规定住院补偿封顶线,不抵顶常规住院补偿应得部分。
  (3)补偿方式。参合农牧民住院终结,持《新农合证》、户口薄(或身份证)、住院诊断证明、住院统一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到所属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大病补偿申请手续。凡符合条件的,应开展即时补偿。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2.新生儿补偿
  新农合年度筹资时未出生的新生儿在产后10日(含10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10日后因患疾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鼓励孕产妇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3.二次补偿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率(不含风险基金)预计在20%以上的,可对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已发生住院补偿的参合农牧民实行二次补偿。
  (1)补偿范围。凡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发生住院补偿但累计住院补偿费用尚未达到规定封顶线的参合农牧民(重大慢性病、住院正常分娩补偿除外),均属二次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补偿费用按比例进行二次补偿。具体为,参合农牧民第二次补偿应补金额=参合农牧民第一次住院时应补偿的费用×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结余总额÷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补偿总额。
  (3)补偿规定。凡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第二次补偿费用与原来已得到补偿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封顶线;多次住院已获得补偿的参合农牧民,二次补偿时只按照第一次住院可补偿费用计算;对享受保底补偿的,若第二次补偿已超过原最低补偿标准,按第二次补偿金额减去已发的最低补偿额进行补偿。二次补偿的比例视资金结余情况而定。
  (4)二次补偿不作为经常性补偿项目,是否进行由各统筹地区视新农合统筹基金运行情况而定。
  九、服务规范
  (一)各统筹地区要本着便民利民、就近就医的原则,尊重参合农牧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牧民在自治区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要做到“自由选择、自主择医、登记备案、即时结报”。参合农牧民在邻近的其他县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按照本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给予报销,邻近县级、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接受参合农牧民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参合农牧民患者转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目录,将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纳入补偿范围,不得再自行另行制订新农合补偿目录。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使用和自付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医药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10%,县(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15%;县(市)及县(市)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农合目录外药品的金额应控制在其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县(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控制在25%以内。对定点医疗机构超范围、超标准诊疗发生的不合理费用,一经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落实对参合农牧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各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禁止各级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从2010年起,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地(州、市)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即时结报服务工作,利用2年时间实现参合农牧民在全区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实现即时结报医疗费用的目标。
  十、有关说明
  (一)本补偿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应结合本补偿办法,积极调整当地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补偿规定,以期达到本补偿办法规定的各项既定要求。
  (二)各地在调整当地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补偿规定时,要遵循绝对与相对统一的原则,即县级以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补偿关键指标要严格执行本补偿办法的规定,县(市)及县(市)以下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补偿关键指标允许在本补偿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正浮动。
  (三)各级财政和农牧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补偿办法中的相应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
  (四)本补偿办法由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8. 医保控费压力为何会被一味传导给医生?

据报道,浙江省某市肿瘤医院医生陈明红今年2月份又只拿到了1000元的绩效奖金。最近半年来,因他所在的呼吸内科医保经费超标,全科的人都被扣钱,奖金只能按保底金额发放。

医生因超过医保基金限额影响收入,此类现象在很多地方可以说屡见不鲜。医保控费从上到下,存在一个压力传导途径,医保部门将控费目标与医院获得的基金份额挂钩,影响到医院的收入,医院为了实现目标,将控费与科室和个人的绩效奖金相关联,将控费压力分解给科室和医生。
医生也有办法将控费压力转嫁出去,比如当医保患者住院达到一定的期限后,不管疾病是否治愈,都劝他们出院。或者一到年底,就拒收医保患者。这些现象在部分省市每年都会多次发生,甚至出现“住院15天必须出院”等怪事。
对于根据第一诊断付费的“单病种付费”规则,医生同样有应变办法。医生可以无视并发症,不理会第二、第三诊断的疾病,还可以让患者分次住院,或者转到其他科室,将第二、第三诊断当成第一诊断再次住院。医生甚至可以把诊断下得更重,通过一个不太靠谱的诊断抬高限额,等等。

所以,假如医生不想因不可控的原因突破限额,最终,风险和压力就会转嫁给患者。患者处于压力传导的最底端,往往只能默默承受。
因此,不管设计一个科学的医保付费制度有多难,都不该将压力传导给医生,不该让本就辛苦工作的医生内心流泪。否则,最终受伤的一定是患者。当前,正值医保付费制度改革的关键期,在设计医保付费方式时,有必要重视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种种怪象。
对此,我们建议:首先要避免单一的付费方式,形成更科学的综合付费模式,让按项目、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付费方式之间取长补短。
其次,还需对一些具有较多副作用的付费方式进行清理,比如以第一诊断作为基础的“单病种付费”模式,由于直接伤害到医生和患者的利益,应该尽早完善或摒弃。
再者,在落实医保控费指标时,尤其要避免将指标层层分解。一些指标用于宏观方面尚可发挥作用,一旦分解成为微观指标,则不仅不具有操作性,而且反而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

比如,年度总额控制虽可从宏观上限制医院透支医保基金,但假如医院将总额指标分解给每个科室甚至每位医生、每种疾病,变成科室指标、医生个人指标或病种指标,执行指标就会失去弹性,出现浪费与费用不足并存的现象。
最关键的是,在计发医生待遇时,应禁止将医保控费情况与收入挂钩。规定医生薪酬不得与药品、化验等收入挂钩,是为了避免过度诊疗。但是这一做法却从另外一个极端导致医生消极治疗。如果控费情况不与医生的收入挂钩,则可让医生进行正常治疗。至于过度诊疗或其中产生的一些医保浪费的情况,完全可以采用第三方方式加以监督。否则,处于压力低端的患者必受其害。
总之,无论如何,处在医保付费末端的医务工作者和患者都不该成为压力的最终承担者。医保付费怎样设计才更科学,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但相信结合医务实践,我们终能摸索出一条更合理更公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