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怎么核算

2024-05-04 19:17

1.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怎么核算

一、保险保障基金简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因此,保险保障基金系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二、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核算
(一)提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应设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不再设置“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缴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规定,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中国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三、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规定,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怎么核算

2. 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规定,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病在下列情况中统筹使用:1.保险公司被撤销及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救济2.保险公司被撤销及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 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当前《金融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在会计处理上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两个科目,分别属于负债类科目和利润分配类科目。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然而,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这种会计处理在实践中不利于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前已述及,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一项长期负债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那么在实践中又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哪些影响呢?按照规定,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费的一定比率提取,计入保险公司的当期损益。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快,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和规模效益的存在,净利润并不随同保费收入同比例增加,而计入当期损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却和保费收入同比例提取(假设保险保障基金尚未提足至总资产的6%),这样将会歪曲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根据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保险保障基金列作权益还是列作负债对该结果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经营状况指标中的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果指标中的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的计算产生影响,不利于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总结、评价和考核。对于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权益处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形成由指定用途的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这样才能对保险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作出客观评价,同时,对于当前的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体系才更具有相关性,这样做可以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处于适度水平之上,防止偿付能力监管预警体系过度敏感化。因此,必须改革保险保障基金当前的会计处理方式。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科目设置
保险保障基金应该界定为所有者权益,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将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并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财务处理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利润分配。期末,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统一提取。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2.投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按照国家规定,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末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末计利息部分,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3.批准动用。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会计报表列示
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利润分配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中单独列示。
如果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处理,是否应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呢?笔者认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免所得税。一般而言,公司的留存收益项目均为税后利润分配形成,在当前的会计处理中,保险保障基金在所得税前提取并计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起到了税盾作用。如果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权益处理,是否要承负所得税呢?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机制,社会性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性之一。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进行经营,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和濒于破产将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为了防范此种情况发生。因此,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对于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给予免税是合理的。
最后需要说明两点。
首先,以上分析和建议并不代表作者对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持乐观态度;相反,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企业治理结构、市场无序竞争等原因,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笔者认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并不独以管理机关行使偿付能力监管职能为目的;改良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只能对症下药,通过制定监管会计原则等特定手段来实现监管目的,而不能违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在会计核算形式上作变通,以达到警醒之目的,否则将给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部门在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问题认识上产生偏差,作出不适当的决策。
其次,笔者以上建议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制而提出的。财政部1997年发布的194号文《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有关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年度会计决算中单独反映。因此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单个保险公司上。在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称谓不尽相同)的性质类似于国家再保险,其功能在于,当个别保险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濒于破产之时,对其保单仍有一定程度的偿付;在管理上也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一般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所有保险公司缴存保险保障基金进行管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集中性体现在整个行业层面之上。如果今后我国改革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方式,设立专门机构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进行集中管理,会计处理亦要做相应改变。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时,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支付的国家再保险费用,应作长期待摊性资产处理,而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预计受益的年限中摊销(因为企业从该项基金受益的时间是长期的);在向专门机构缴存现金时,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缴存之前,应视为一笔应付款项而作为短期负债处理,因为保险公司不可能长期欠缴保险保障基金,否则,这笔资金长期滞留在公司为内部经营所占用,就不能实现对整个行业保险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
一、责任准备金提取规定是什么
《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有两个:
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2、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除本条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关于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4. 应交保险保障基金核算的是什么内容?

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5.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什么方法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是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的。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基本上能满足管理决策的需要。但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进入市场,通过几年的实践发现,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存在很多制度局限性,制约了相关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什么方法

6.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人寿保险公司接收。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下,中国保监会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的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一)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三)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

7.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弊端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依据,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上限,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事前筹集而非事后分摊方式进行提取,计入当期损益,起到税盾作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尚未使用之前,作为一项负债,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核算,由单个保险公司(而不是整个行业)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然而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存在严重的弊端,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在会计理论上,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或者债权人和到期日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而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既非特定,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
首先,保险保障基金没有特定债权人,也不能合理估计确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其他负债项目均具有确定的债权人或可以合理估计。如银行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工资等。保险保障基金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既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国家是否能充当债权人的角色呢?如果国家能够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上看,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等三种方式进行,保险保障基金显然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呢?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但这时已经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只有在清算假设基础之上才可以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求偿。可见,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个特性。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到期日不确定,也无法合理估计。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上看,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方可动用。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不能合理确定,也就是说,在正常经营条件下,预测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几乎不可能。因为此时的情况已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建立在清算基础之上。当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保险公司同样要运用资本金、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权益性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时运用保险保障基金和运用其他权益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只是从保障程度上而言,由于保险保障基金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投资方向上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更有保障。因此说,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个特性。
第二,不利于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根据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在会计处理上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两个科目,分别属于负债类科目和利润分配类科目。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这种处理办法不利于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产状况和盈利水平。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快,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和规模效益的存在,净利润并不随同保费收入同比例增加,而计入当期损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却按保费收入同比例提取(假设保险保障基金尚未提足至总资产6%),这样将会歪曲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保险保障基金列作权益还是列作负债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经营状况指标中的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果指标中的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的计算产生影响,不利于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总结、评价和考核。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弊端

8. 保险会计:基本业务核算

结算保险人员的提成和上缴的营业税,计算本公司当月的盈利并汇报,计算公司内部组织会议和活动开支,结算盈余。一,可能是工作内容保险会计:1)依照有关法规溢价审计,薪酬,费用,保险费回报,收入和支出,及时账务处理项目的销售成本;2)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的真实,准确和合理。账目核对。3)负责控制使用的总量限额销售业务机构的批准的费用的一个分支,并负责审计和会计处理票据销售费用。4)提供账目准确的细节账款账龄名单在财务部,业务部门经理和相关人员在指定的日期。5)业务人员随时准备协助相关财务数据。异常情况的指标经营管理机构做出及时必要的说明,以反映业务问题和建议。需要提交的账户数据,和性能数据的时间。二,保险会计是会计知识,在保险业专业人士使用,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商业保险会计核算范畴。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学科也适用于保险会计及商业的待遇。关键是需要保险会计和保险流程的会计知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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