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作为gp出资比例

2024-05-12 05:59

1. 基金管理人作为gp出资比例

通常为1%。VC/PE业界常说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标准的、通常的”GP出资比例是1%,是来自于美国早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规定,要求GP的承诺出资额占基金总额的1%甚至更多。在一份标准的有限合伙协议中,通常会有关于认缴出资的条款,约定普通合伙人(GP)认缴有限合伙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比。在美元等外资有限合伙制基金协议中,GP出资比例通常为1%。GP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承诺出资是确保GP与L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手段。主要考虑因素包括:1、GP的承诺出资额体现了GP的资金实力,间接体现GP的赚钱能力、基金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甚至是募集基金的诚意。2、私募股权投资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整个基金运作都由GP来操作,为防止GP损害LP的权益,从事轻率的投资,GP投入1%的资金,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钳制作用。只有在GP出资后,一旦因基金投资失败导致LP的出资无法收回时,GP的出资也同样遭受损失,甚至损失更大。另外,根据有限合伙的特性,GP还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过出资和无限责任,使得GP的利益与他们的责任紧密结合。

基金管理人作为gp出资比例

2. 基金管理人作为gp出资比例

通常为1%。VC/PE业界常说的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标准的、通常的”GP出资比例是1%,是来自于美国早期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一个规定,要求GP的承诺出资额占基金总额的1%甚至更多。在一份标准的有限合伙协议中,通常会有关于认缴出资的条款,约定普通合伙人(GP)认缴有限合伙基金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比。在美元等外资有限合伙制基金协议中,GP出资比例通常为1%。GP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承诺出资是确保GP与L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手段。主要考虑因素包括:1、GP的承诺出资额体现了GP的资金实力,间接体现GP的赚钱能力、基金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甚至是募集基金的诚意。2、私募股权投资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整个基金运作都由GP来操作,为防止GP损害LP的权益,从事轻率的投资,GP投入1%的资金,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钳制作用。只有在GP出资后,一旦因基金投资失败导致LP的出资无法收回时,GP的出资也同样遭受损失,甚至损失更大。另外,根据有限合伙的特性,GP还要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过出资和无限责任,使得GP的利益与他们的责任紧密结合。

3. 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一般企业可否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4. 为什么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通过另设GP来管理基金

主要有如下原因吧:
1、风险隔离:由于GP在有限合伙基金中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去当GP,若所管理的某一只基金发生法律/债务纠纷,就会影响到整个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而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就可以将出现问题的基金的风险隔离在子公司层面,而不至于影响整个基金公司的运营。
2、独立核算:每一只基金都要向GP缴纳管理费和分成,而基金缴纳的管理费是用于本只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而当一只基金完全退出清算后,就需要核算GP公司获得的收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过多,全部用基金管理公司作GP,各只基金的费用和收益都混杂在一起,很难就单只基金明确核算自己的收益情况。
3、地方套利,某些地方有很多的优惠措施,比方说税收优惠、投资返还等,为了这些优惠政策,当然要另设GP了。

5. 为什么私募基金中GP往往通过另设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

实际上gp和基金管理公司是应该是两个主体。gp和管理公司都由同一个主体投资或者出任无非就是便于向lp筹资。因为gp承担无限责任(往往也是劣后),那么他怎么能说自己更加了解这个被投资项目呢?那么,这个管理公司也是我gp的,所以,我就更叫了解项目,我自己敢投资。另外,采用gp其实主要是表面上是无限责任,其实gp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被阻断了。另外,税收问题其实很麻烦,要看与被投资方的合同来判定是哪种收益,是债权的利息还是股权的分红,还是转让收入。这个涉及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对收益的性质的认定非常重要。这个税收问题非常复杂,并不一定能达到避税的效果。

为什么私募基金中GP往往通过另设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

6. 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可以更换吗

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可以更换,只是比较麻烦,具体如下: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析言之,对于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拓展资料: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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