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机倒把罪

2024-05-13 19:51

1. 什么是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已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现在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笼统的以最后一款予以定罪。

什么是投机倒把罪

2. 投机倒把罪还有吗

法律分析:没有了。我国已经没有投机倒把这一罪名,投机倒把罪被一系列扰乱市场经济的 罪名 取代,而这一类罪名中有些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例如走私罪、生产、 销售假药罪 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3. 投机倒把罪的介绍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投机倒把罪的介绍

4. 投机倒把罪还有吗?

法律分析:
没有了。我国已经没有投机倒把这一罪名,投机倒把罪被一系列扰乱市场经济的 罪名 取代,而这一类罪名中有些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例如走私罪、生产、 销售假药罪 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5. 投机倒把罪的投机倒把罪渐趋淡出

1992年中共十四大明确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到20世纪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成”,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后迈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步伐。在这个历史转变过程中,投机倒把的概念越来越难以适应,其效用越来越小。首先,投机倒把所指客观对象发生了急剧甚至戏剧式的变化。就价格“寻租”这一80年代主体性的投机倒把而言,随着价格“并轨”,至少商品价格已基本由市场供求来调节,各式“倒爷”如风流云散,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不复存在。就不容于计划体制的经济现象而言,其在90年代接续80年代的进程,更多地退出了投机倒把范畴,举凡个体经营、雇工、贩运、“黑市经纪”等,均已合法或“漂白”。就任何社会都可能出现的坑蒙拐骗、囤积居奇等行径而言,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复杂,亟待专项法规来监管,像投机倒把这样的“口袋罪”显然难堪此任。因此,90年代以后,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相继问世,比如《反不当竞争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合同法》(1999年)等。其次,人们对投机倒把概念的认识发生了富有时代特色的变化。90年代之后,言及投机倒把,人们不再心生畏惧和羞耻,也不再试图从中剥离出一些经济现象使之合法化,而迳直给予“新解”。广州市市长就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要不要“投机”,而是会不会“投机”的问题。“倒买倒卖”问题亦然,期货就是一种“倒”,“倒”就是按价值规律办,哪儿价高,商品就往哪儿去。也有人说,没有“投机”,就不能把握市场机遇,没有“倒把”,就不能搞活。还有人分析:“严格地讲,投机倒把更多的是个经济术语。投机就是寻找交易机会;倒把就是所有权转移。”在此背景下,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除名,并分解出几种常见罪,分别是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而1999年3月16日、2001年8月23日和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次以答复的形式表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仍可适用。就是说,投机倒把罪取消了,但在工商执法中仍能以投机倒把名义来处罚相关企业或经营者。不过,此后工商部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时,往往出现申诉和复议,人们也开始讨论《条例》存废的问题。非议主要集中在,第一,《条例》的法源问题,该行政法规未明确交代其法律依据何在。第二,投机倒把的针对性、有效性问题,即如前述,投机倒把指向的许多经济现象业已合法,而把许多新的经济“脱序”现象界定为投机倒把又过于笼统。第三,执法中的随意性问题,即《条例》“兜底”条款“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给工商执法中任意解释、滥用权力留下了空间。基于此,许多人士呼吁全国人大审查废止《条例》,工商执法中也逐步较少使用投机倒把的名义,世人对该词语似已隔膜和淡忘。晚近的一次使“投机倒把”成为公共话题的是“月球大使馆”案。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月球大使馆”)因售卖月球土地,被朝阳工商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叫停,并扣留其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责令退还所售月球土地款项。11月,该公司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朝阳分局的强制措施,返还扣压的款物等。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攻防焦点竟是《条例》适用性问题。2006年10月,海淀区法院认定,该公司销售月球土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投机倒把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7年3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借由该案例,可以略作分析。第一,此案的新闻效应很大程度上在投机倒把这个字眼。此时市场经济已初具规模,投机倒把判例的出现,令人顿生“今夕何夕”之感。留有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投机倒把之“名”,显然已难副社会经济关系之“实”。第二,诸如“卖月球”行为,争议多在判其为投机倒把是否合适,要对其进行打击则略无疑义。据国家工商总局解释,虽然“卖月球”行为具有明显欺诈性质,但现有法律中没有确切条款可依据,最后援引《条例》最后一款对其进行处罚。工商机关的及时介入,避免了公众因所谓投资月球而遭受经济损失。[76]此说有其道理,它反映出围绕市场经济的相应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健全。此后,废止《条例》的进度加快。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表示,他们正在抓紧起草制定有关市场监督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取代备受关注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77]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条例》及其《细则》便在失效之列,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务院法制办就此指出,包括《条例》在内的一部分行政法规只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对象,在此特定阶段结束或者特定对象消失后,该行政法规理应宣布失效。接着就是清除法律中的相关条款。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揽子对59部法律的141个条文进行修改,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其中一项,就是删去《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到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又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一项就是删去《金银管理条例》、《国库券条例》中关于“投机倒把”的规定并作出修改。至此,围绕投机倒把的争论尘埃落定,投机倒把的概念彻底退出现行法律法规,淡出社会经济生活。投机倒把罪的起落兴废,是当代中国经济运行态势、体制变迁路径的标识之一,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逐步深化,也见证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迈出的历史性步伐。时下,虽有人吁请恢复投机倒把罪,但几无可能。然而,人们应当正视此类声音所由以产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和问题;事实上,中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市场经济等方面,尚有更多、更实的事要做。

投机倒把罪的投机倒把罪渐趋淡出

6. 投机倒把罪是谁制定的

法律分析: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投机倒把现在是什么罪

"投机倒把罪"已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现在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笼统的以最后一款予以定罪。

投机倒把现在是什么罪

8. 投机倒把是死罪吗

法律分析:不会。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已经没有投机倒把这一罪名,投机倒把罪被一系列扰乱市场经济的罪名取代,而这一类罪名中有些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例如走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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