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理事长吗

2024-05-07 15:00

1. 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理事长吗

民非校长可以由理事长或法人兼任,也就是说,民非校长可以是理事长,监事长,或法人,但不能有一个人同时担任理事长,监事长,法人代表!

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理事长吗

2. 中国公益传媒基金会副理事长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中国公益传媒基金会副理事长
Vice chairman of China public welfare Media Foundation

3. 在北京成立慈善基金会都需要什么

成立基金会有什么好处所需材料及流程

成立条件及所需资料:
需要:1个理事长,1个副理事长,3个理事,1个监事,1个秘书长
需要:4个专职人员,提供从业简历、是否为京籍人员。
产权证、房租协议或购房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及住所证明(房产用途为商用或办公)。
理事长即法人、捐赠人即发起人(可以是多个)、第一届若发起基金会的自然人、必须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或秘书长。
确认发起人是谁(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不得个人同单位共同出资发起)。
200万原始资金
所有人员提供一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所有人填写近五年内无犯罪证明的承诺书
理事会成员至少三名北京怀柔户籍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

在北京成立慈善基金会都需要什么

4. 个人如何成立非公募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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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的规模逐渐扩大,表现为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捐赠或设置基金会资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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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浙江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

5.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英文缩写:CFJC。第二条 本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德治国,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来源于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公安部。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下称见义勇为人员)事迹;(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和表彰宣传为见义勇为事业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三)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四)救助、帮扶工作、学习、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亲属;(五)开展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推进见义勇为事业法律法规建设;(六)表彰、宣传、募集工作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七)开展见义勇为工作交流和友好往来;(八)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九条 理事资格(一)遵纪守法,认同本会章程,热心见义勇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二)向本会捐赠数额较大;(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者;(四)每年至少能按时参加二次理事会者;(五)具有独立承担责任及相应赔偿能力者;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拥护基金会宗旨;(二)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对本基金会的决策事项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五)参与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六)质询基金会的内部事务;(七)参加理事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推动基金会的发展。第十二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理事会可聘请对见义勇为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会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没有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会为公募基金会,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政府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表彰、奖励、抚恤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全国范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二)宣传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三)表彰、宣传、募集工作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四)业务活动成本、筹资成本和管理费用;(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全国性大型文艺、体育义演、义赛;(二)数额较大的定项捐赠;(三)与本会宗旨相符的重大捐赠;(四)为本基金稳妥保值、增值的商业性投资。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用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2009年9月25日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6. 北京的慈善基金会办理条件是什么?

北京地方性基金会办理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200万)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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