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合同转让通知债务人吗

2024-05-17 17:46

1. 资产证券化合同转让通知债务人吗

就单笔小贷资产贷款债权转让而言,其与一般的债权转让并无实质性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有两个层面的意义:
(1)对转让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债权人与受让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转让合同后,如无特殊约定,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对债权人与受让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笔债权已经由债权人转让至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笔债权。
(2)不通知对债务人无法律效力
正如前文所述,债权转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即对债权人与受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未通知债务人的,对该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考虑到,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债权人转让权利后未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然应当依据原有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只有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方对债务人构成约束,债务人在此时仅得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履行义务。
(3)司法实践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中指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指出,债权转让合同是确立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由于债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原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的债权因转让行为而消灭,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接受主体将由原债权人转为新的债权受让人。因此,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资产证券化合同转让通知债务人吗

2. 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

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包含着大量的债权让与行为,这里的债权必须具备适合证券化的特质。虽然这里的债务融资有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两种,但担保融资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并不提倡这种做法,然而真实销售也并非易事,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
一、货物质押担保的方式
质押担保可分为质押担保融资质押担保融资的运作主要是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贷款、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融通仓服务、融资企业提供质押物和提出贷款申请.三方协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融资企业在协作银行开设特殊账户,并成为提供融通仓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会员企业。
质押担保融资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或待销售的产成品进人第三方物流企业设立的融通仓,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进行货物验收、价值评估及监管,并据此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质押担保银行根据贷款申请和价值评估报告酌情给予生产融资企业发放贷款;融资企业照常销售其融通仓内产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确保其客户销售产品的收款账户为融资企业在协作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的情况下予以发货;收货方将货款打人销售方在银行中开设的特殊账户;银行从生产经营企业的账户中扣除相应资金以偿还贷款。如果生产经营企业不艘行或不能履行贷款债务,银行有权从质押物中优先受偿。这一资金融通方式由于有质押物作担保,且有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和评估.风险系数降低.相对于银行来说.更愿意接受这种贷款方式。同时.比较适用于周期性较强的融资企业。
二、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内容是:小微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有无形资产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典当融资,综合授信,信用担保贷款,买房贷款,小微型企业融资就是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通过一定的渠道向公司投资人和债权人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
三、对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变化的一些建议
从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考量,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优化工作是刻不容缓的。为了达到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目的,中小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着手改善。
第一,合理的融资结构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只有一个合理的、适合企业现况的融资规模才能平衡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收益。对此,中小企业必须要如实的了解自己的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支情况。从而来确定企业需要多少的资金,在确定了资金需求量之后,才能利用多种不同的融资渠道,来达到最优化,最适合企业发展的。除了确定资金需求量之外,中小企业由于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企业创立初期,企业的信息不对等,来自于企业外部投入资金较少,甚至没有,这时候企业就更多的运用内部融资,或者银行贷款,这就导致企业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能够有效的利用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对于企业融资结构的债务融资,一定要谨慎运用。虽然债务融资有益于企业的发展,还可以抵税。但是债权人和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二者之间还需要签订债务契约来保证二者的权益。如果企业发展良好,当然双方利益是处于一致的,但是一旦企业出现状况,来自于企业外部投资加重了企业的负债,就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产,可能会导致倒闭、破产。并且,在企业需要进行新一轮融资时,企业可能会因为现有的融资状况导致融资失败,进而影响企业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