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01 21:01

1.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体现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坚持突出支持重点,科学公正评审,择优确定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组织科研院所(不含转制为企业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
  (一)基础数据类: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科技数据与资料的采集、鉴定、分析和积累等方面的工作。
  (二)基础标准类: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国家基础标准和计量、检测体系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三)种质资源类:对科技及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及具有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色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及各类标(样)本的采集、鉴定、分析和保存等方面的工作。
  (四)其他有关科技基础性工作。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30~500万元;支持额度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燕尾服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支出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第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制定并发布年度《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送科技部。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一)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议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二)科技部根据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由科技部向科研院所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三)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科技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适宜公开的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承担单位根据确定的当年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项目实施计划,严格组织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科技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将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三)项目(任务)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填写本预算表之前,项目执行人及项目申报单位应认真阅读《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规定。二、本预算表应由项目负责人会同申报单位财会部门共同编制。三、本预算表粗实线框内部分仅供科学技术部填写,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逐项填列,不得漏项。没有的项(或不填的项)请画出“/”,以表示此项在编制经费预算时不予考虑。四、除填写本预算表外,应单独提交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五、项目预算要根据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试验方法、研究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认真编制。六、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经费不得列入本预算表。七、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人员费按申报单位现行工资标准编列,并按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其中,对主要研究人员费用按姓名列示。八、设备费,指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所需的中小型仪器设备(单价在30万元以下)购置、商业软件购置和样品样机等试制费用。需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在附表中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单价、拟购置数量、生产国别、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购置理由等。九、相关业务费,指为项目支付的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化验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材料费,指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费用,大宗材料和贵重材料应单独列示。
  燃料及动力费,指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水、电、燃料费等。
  测试及化验费,指项目开发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与化验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各种费用,如购买图书资料、文献检索、专家咨询费等。预算说明书中应对其他费用的主要内容及金额详细列示。十、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应在预算说明书中列示。十一、《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及其有关附表的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做到准确、无误。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预 算 科 目  预算数批准数  备注  (1)(2)(3)(4)  支出预算合计                一、人员费               其中:项目负责人

 




附表l列示


  主要研究人员          二、设备费               l、购置费                 其中:单价5—30万元的设备          附表2列示  单价5万元(含)以下的设备                 2、试制费               三、相关业务费               l、材料费         附表3列示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差旅费                5、其他费用                 来源预算合计                一、承担单位自筹资金              二、从企业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三、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如果可能)              四、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监督与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科技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四)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第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第一条 立项、申请与评审
  1.重点项目的研究应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的原则。项目一般不设课题,如确有必要,课题设置不超过三个。
  2.申请者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公布的名称、内容和目标进行整体申请,不具备整体申请能力的研究人员可以组织联合申请,但合作单位不宜过多。
  3.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科技人员,只能参加一个重大或重点项目的研究,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均视为参加研究。
  4.学科评审组专家回避本人和本单位参与申请项目的评审活动。如组织专项评审论证,不邀请参与项目申请单位的专家参加评审组。第二条 计划实施与管理
  1.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需变更项目研究计划,经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由项目负责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属课题计划的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征得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同意后,通过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研究计划的变更均应报对口科学部审查,经分管委主任批准,送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备案。
  2.每年由项目负责人汇总各课题的《年度进展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填写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年度进展报告》的格式均同面上项目),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对口科学部审查,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3.重点项目实施中期,各科学部应采用适应方式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对项目的研究计划、人员和经费提出调整意见。中期检查结束后,科学部填写《重点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报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并送计划局备案。
  4.项目负责人变更及项目中止
  (1)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因故离开项目(课题)研究工作半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事先提出合适的代理人选,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2)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因故离开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及时安排合适的更换人选(课题负责人的更换需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核,分管委主任(副主任)批准,送计划局备案。
  (3)项目(课题)中途无法进行,或因上款(2)的原因,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合适人选更换,应中止项目(课题)资助。课题中止资助,征得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报对口科学部批准;项目中止资助,经项目学术领导小组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科学部审核,报分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批。结余经费(含已拨、未拨),收回进入科学部重点项目经费,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中止手续、报送财务决算。
  (4)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属项目(或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项目(或课题)的中止、中期检查确定的经费变更,科学部均应填写《资助项目变更通知单》,送计划局进行相应变更。第三条 经费
  1.重点项目经费,与在研面上项目同步,于每年第一季度拨出。
  2.凡联合资助的项目,计划实施前,科学部应就联合资助的金额、使用范围、各方应承担的义务等与提供资助单位进行协商,商计划局后,签订“协议书”。第四条 结题与验收
  重点项目结题后六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组织写出《总结报告》(格式同面上项目),并汇集发表的论文、著作,以及与研究成果有关的其他资料,经科学部会同计划局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

4. 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事业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组织收入的原则
  (一)科学基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和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各项事业收入和社会服务;
  (二)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在组织各项收入活动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五)各项收入须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部门单独建帐,统一核算和管理。第二条 收入范围及内容
  (一)有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在保证科学基金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基金委员会利用科学基金部分间歇资金(控制额度2500万元),有偿资助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
  (二)委托存款收入,指在切实保证科学基金资助拨款计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益,将部分科学基金间歇资金存入国家批准注册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委托任务收入,指利用人才、技术等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评审、评估任务所获得的收入。
  (四)评审费收入,指按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92)价费字第258号文规定,由申报单位交纳的科学基金、科学奖励和实验室评估等项目的评审费。
  (五)上交收入
  1、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开发、服务等机构(包括主办的公司、工厂、服务和咨询中心、招待所等)上交的收入;
  2、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在推广并取得经济效益后,由受资助单位按规定上交的收入。
  (六)技术入股及联营分红收入,指以技术、资金(事业发展基金)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联营、合资、合作等所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收入,如出版发行、技术培训、科技交流、咨询、外事服务,后勤、生活服务以及固定资产租赁等收入。第三条 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组织各项收入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收入的业务费、劳务酬金、材料消耗、设备仪器的耗损、管理费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数计算。难于计算直接成本(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确定。
  (二)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已在日常事业费中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如数以收入冲减事业费支出。第四条 纯收入的计算
  (一)有偿资助的效益收入扣除有偿资助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及办公费用等支出后作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二)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为纯收入。收回的本金全部归还科学基金。
  (三)委托任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和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结余部门作纯收入。
  (四)上交收入
  1、所属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应独立核算,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使用主管单位的房屋、设备、动力、资金、人力等,应按规定上交使用费、管理费,主管单位应冲减相应的事业费支出,余额部分为纯收入。其他上交收入全部作纯收入。
  2、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推广取得经济效益后,受资助单位上交的收入为纯收入。
  (五)技术入股、联营分得的(税后)利润为纯收入。
  (六)其他收入
  1、机关按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类社会服务收入,参照国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成本和纯收入;
  2、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科技展览、科技交流等活动的收入,参照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作为纯收入。
  (七)评审、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
  1、收取的科学基金申请项目的评审费,按规定发放评审费和劳务酬金后,其余全部冲减评审业务支出。
  2、接受委托评议、评估的奖励项目和实验室评估等申报项目评审费收入,扣除按规定发放的评审费及劳务酬金后,全部冲减其评审、评估业务费支出。第五条 建立专用基金
  (一)为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稳定科学基金管理队伍,调动积极性,按第四条规定计算的纯收入,在扣除委托存款利息纯收入的60%(直接转入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按4∶3∶3比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1、事业发展基金。用作补充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开发投资;基金建设自筹资金;成果转化风险后备金。
  2、职工集体福利基金。用于委内职工集体事业支出;职工医疗费补贴,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补贴;工会活动费补助,食堂,托儿所补贴;委主任特殊备用基金等。
  3、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委内职工奖金发放、岗位津贴、表彰奖励支出等。
  (二)上述基金中用于自筹基建支出时须经财政部审查资金来源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5.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一、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之前,项目执行人及项目依托单位应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项目申报书中确定了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试验规模、试验方法、试验场地、试验装置与设备、试制仪器与样机加工、技术路线、目标、研究周期、参加人员等内容并对申报项目的难易程度等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
  2.认真阅读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本说明,并了解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3.与项目依托单位(或其它单位)熟悉科学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财务专家合作,共同编制本预算表。二、除填写本预算表外,应单独提交详细的预算编制说明书。三、本预算表中所有粗实线框内部分仅供科学技术部填写,其余部分项目执行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列,不得漏项。四、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按现行科学事业单位财会制度和高等学校财会制度规定的口径执行;项目执行人指该项目的第一负责人;高级人员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中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带全薪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其他人员中的其他技术人员指除项目执行人、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以外的大学生、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高级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均需在预算说明书中列出名单;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资助标准(元/人月)参照现行财会制度的规定由项目执行人拟定,并存在如下平衡关系式:
  申请金额=全时工作时间×资助标准五、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试制费用。需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需试制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单台价值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等;在预算说明中应提供需购置和试制的设备台件总数,设备费用总数,应计算出设备平均单价。平衡关系式为:
  设备费总额=∑(单价×设备台件数)六、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含计算机及医疗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需使用的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应列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出厂单价、生产厂家(国别)、生产日期与编号、隶属单位、设备状况及主要性能指标等,并同时说明使用费计取比例;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及实验室用房,应说明占有用总面积、占用时间及占用费计取比例;直接管理人员指项目依托单位直接承担本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列示直接管理人员数量并说明资助标准及其从事本项目管理工作的全时时间;其他相关管理费用需逐项列示。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预算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的工作费用。项目组成员出国考察的开支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并说明出国考查的国别及出国考查的总人次。平衡公式为:
  申请金额=Σ(资助标准×人次数)
  外国专家费用的资助标准按现行外事经费管理制度执行,分工资、差旅费用、公杂费用及其他费用四项分别填列,并列示聘请外国专家的姓名、国籍及总人次数。八、其他相关费,指为项目支付的原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直接业务活动费等。
  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和贵重材料应单独列示。
  燃料及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水、电、燃料费及排污费用。
  国内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测试及化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测试与化验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资料、文献检索、入网等各项费用,应列示。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审查会、咨询会、论证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应列示。
  专家咨询费,指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有关专家的咨询费用。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七项费用外的其它各种相关费用,应列示。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6.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社会公益研究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报、公证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则建立项目与经费管理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含转制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国家与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30~300万元。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按照课题制管理的要求,实行全成本核算。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补助费、相关业务费和项目管理费。其中: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人员所支出的劳务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应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支,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资金中不得重复列入;没有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原中央级科研院所,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设备补助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和试制费用。
  相关业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燃料、动力、测试、化验、差旅等费用。
  项目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项目管理费预算一般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为5%;项目承担单位为转制原中央级科研院所的,项目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二)组织管理费,指科技部在组织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所支出的费用,组织管理费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为开展项目研究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般每年一次。各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
  (一)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估方式进行审查,并分别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科技部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
  (二)科技部根据审定的项目及其预算,下达《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并据此进行项目验收考核。
  (三)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科技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第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国家将汇总研究成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研究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根据《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的第三条

候选创新研究群体的产生采取相关部委及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推荐的方式。推荐条件及名额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通知。推荐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推荐名单简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由科学部对推荐的候选群体进行同行评议,通过同行评议的候选群体参加科学部评审组答辩,进行差额遴选,获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赞同票者为通过。由专家、相关科学部及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根据创新研究群体的条件和统一评估标准对候选研究群体进行实地考核,提出资助意见。由委务扩大会议(扩大至各学部兼职主任)确定创新研究群体资助名单。在听取各科学部介绍专业评审组审议情况和实地考核情况后,由委务会审定创新研究群体资助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审批结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的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