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定表人离职是否审计

2024-05-20 01:31

1. 国有企业法定表人离职是否审计

1、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文件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职的,必须对该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国有企业法定表人离职是否审计

2.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因解聘、辞聘、辞职、撤职、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必须依本条例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法定代表人的依据。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组织第七条 市、区所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请同级审计机关实施。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实行分级管辖。对审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定。第九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请审计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派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得收取提请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的任何费用。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第十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应保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在审计中,为查明有关事项,有权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的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自任期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开始实施。
  因解聘、辞聘、辞职、撤职、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自决定或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实施。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辞职、辞聘、调动、退休的,应当先审计后离任;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第十六条 在开始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决定审计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被审计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决定。第十八条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责任书;
  (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资产、负债、损益等有关资料;
  (五)企业章程、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企业及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隐匿。

3. 离任审计报告必须做吗 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必须做,离任审计报告是全面总结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和结果的文件,它具有证明效力,是解除离任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证明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参考,同时也是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经营决策的依据。 您属于哪个行业的呀,各行业都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规定

离任审计报告必须做吗 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4. 离任审计是怎么回事?

您好!离任审计,或称任期终结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活动。这一活动,对于引导和规范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维护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和揭露非法行为,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离任审计,客观评价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正确、科学地考核和任作干部提供重要而具体的根据。
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理论根据为: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审计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现代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后者审查资金运动的效果和效率情况。
离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取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概括起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应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所以,离任审计的内容也由这三部分组成。
审计种类
(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
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离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离任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期离任审计。
将离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主要是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出发,充分考虑到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以便审计机关能够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施审计。
(二)任期离任审计和破产离任审计
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离任审计分为任期离任审计和破产离任审计。
任期离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主要是根据经济责任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出租)单位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目标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明确,审计重点突出。
破产离任审计主要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的原因;确定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监督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包括破产清算时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资产价值的评估,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等。这种离任审计可以全面地对企业整个破产过程进行审计,确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审计方法
离任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为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据以证实被审事项的性质和发表审计意见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由于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责任审计、管理责任审计和法纪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因此,进行离任审计,必然要综合运用多种审计方法。这些审计方法,除了检查、分析性复核等基本方法外,还会运用到ABC分析法、网络技术法、综合评分法、金额法等一些特殊方法。
一般方法
(一)检查
检查,是审计人员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资料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检查的方法按检查方式又可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种。
审阅法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阅读来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在审阅时应注意资料是否真实、合法,一般可以从资料的外观形式和经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审阅。在外观形式上,主要审阅资料的完整性、连贯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在经济内容上,主要审阅经济业务的真实、正确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在具体应用审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审阅时,应同其他审计方法相结合进行;
审阅某一会计事项或会计记录时,应将与其有关的一系列资料全面地相互地审阅,以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应运用一定的符号,以表明哪些资料已作了审阅。
核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书面资料按照它们相互的内在关系互相进行核对而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核对主要包括证证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以及表表核对等等。运用核对法时,要在核对过的凭证、账簿、报表上,逐笔逐项标记核对符号,以免漏核或重核。
(二)监盘
监盘是审计人员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一般而言,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应由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人员只进行现场监督;对于贵重的物质审计人员还可进行抽查复点。采用监督盘点的方法是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实物形态的资产是否存在并与账面数量相等,查明有无短缺、毁损及贪污、盗窃等问题存在。审计人员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
监盘法有其局限性,它只能对实物资产等是否确实存在提供有力的审计证据,不能保证被审计单位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及该资产的价值提供审计证据。因此,审计人员在监盘时应特别注意对实物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另行审计
(三)观察
观察,是审计人员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观察法灵活性强,适应面广,各种审计都可以用,特别适用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财产物资的验证,资源利用、工作效率、劳动纪律的考察等。但观察法通常只能获得一些片断的感性材料,不足以独立形成审计判断,往往需要和其他方法配合使用。
(四)查询及函证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离任审计函证,是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函证按答复方式不同,分为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两种。函证实际上属于一种书面询问的方法,主要用于往来款的账目核对,可以较为有力地证明债权债务的实际存在和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同时也可用该法对企业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含混不清的外来凭证、某些购销业务、向开户银行征询企业银行存款与借款的种类和数额情况,向保险公司征询企业保险情况等进行核实。如果设有回函或回函结果不满意,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查询及函证方法的作用,主要是了解有关情况,澄清事实真相,这是证实客观事物,验证书面资料,判断是非,评价优劣的前提和基础。查询及函证方法通常和书面资料审查方法相配合,广泛应用于财务收支、财经法纪、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等各种类型的审计。
(五)计算
计算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往往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以验证其是否正确。审计人员的计算并不一定需要按照被审计单位原先的计算形式和顺序进行。在计算过程中,审计人员不仅要注意计算的结果是否正确,而且还要对某些其他可能的差错(如审查计算结果的过账和转账有误等)予以关注。
一般而言,计算不仅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有关数据的验算,而且还包括对会计料中有关项目的加总或其他运算。其中,加总又分为横向加总(即横向数字的加总)和纵向加总(即纵向数字的加总)。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审计人员往往需要大量地动用加总技术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六)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分析性复核常用的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三种。比较分析法是通过某一会计报表项目与其既定标准的比较,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比率分析法是通过对会计报表中的某一项目同与其相关的另一项目相比所得的值进行分析,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趋势分析法是通过对连续若干期某一会计报表项目的变动金额及其百分比的计算,分析该项目的增减变动方向和幅度,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
一般而言,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都将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采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可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因为采用这种方法通过指标对比,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判断和确定重要的审计项目。但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必须注意:(1)审计计划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必须使用分析性复核,但审计实施阶段是否使用及使用范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2)分析性复核在审计的各个阶段,只是作为审计程序的一部份,其本身并不是直接证据,即它不能单独支持审计结论。
特殊方法
方法概述
离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在实施离任审计的过程中,除了以上介绍的一般审计方法之外,还要使用一些为其所特有的审计方法,以满足收集审计证据的需要。这些方法主要有ABC分析法、网络技术法、综合评分法、金额法等。
(一)ABC分析法
ABC分析法的基本原理是将影响经济活动的各种因素,按影响程度的大小划分为A、B、C三类,区别主次,分类管理,把握重点,兼顾一般,以达到用较少投入获得较多收益的目的。
ABC分析法在离任审计工作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控制进行分析,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控制薄弱环节,据以做出评价或提出建议,主要运用于管理责任审计。
对审计工作管理控制进行分析。为了合理地分配和使用有限的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可将ABC分析法的原理运用于审计工作管理控制:即可将审计对象、审计内容或审计资料分为ABC三类,对于"关键的少数"(A类)和"一般的多数"(BC类),分别给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二)网络技术法
网络技术法是通过网络图的形式,来表达一项工程或生产项目的计划安排,并利用系统论的科学方法来组织、协调和控制该项工程或生产的进度和成本,以确保达到预定目标的一种科学管理技术,因而又称为"成本计划评审法"。其工作原理是:
在编制工程或生产计划时,充分利用网络图,使之能反映各项工作的顺序和相互关系。
分析各项工作或作业在网络图中的地位,从中找出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
预计正常时间和赶工时间、正常成本和赶工成本。
不断改善网络图,得到优化方案。
反复调整跟踪控制,保证既能按预定目标完成计划,以能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审计人员可利用这种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控制活动进行分析,也可用该方法计划和组织大型企业集团的离任审计业务。
(三)综合评分法
在离任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的财务责任、管理责任、法纪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了使评价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可信性、和可比性,审计人员可以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价。
具体做法如下:
(1)将所有需要评价的内容按其性质分类,可分成如上四类,每一类即为一个部分。
(2)将各部分内容按其重要性分别给以一定的权数。如将100分分给上述四部分内容,每一部分内容所占的分数可以不相等。例如,可以给财务责任和管理责任各分配40分,给法纪责任和社会责任各分配10分。
(3)再把每一部分内容分解成不同的评价指标,并给予一定的评分。若达到或完成该项指标,即可获得该项分数;如果没有达到或超额完成该项指标,可视具体情况扣减或增加分数。
(4)将各个部分所得的分数相加,即得到全部评价内容的分数。将这个分数与预先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即可对全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做出全面的评价。
在实际运用该方法时,审计人员应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参照同行业评分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评分的权数和评分的标准。
(四)金额法
金额法是将原来难以进行定量分析的管理得失数量化,用货币数量来计算表述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可以使抽象的问题数量化,从而使企业管理人员清楚了解改进管理工作与提高经济效益潜力之间的关系,也可使审计人员获得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素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审计证据。例如: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管理失控,致使大批原材料损坏变质,造成停工,对于管理失控带来的经济损失,可通过直接计算临时紧急购料的额外支出、支付加班生产的加班费和延误供货而支付的赔偿金等来反映。
主要作用
监督管理
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向干部考察工作提出了挑战。过去的干部考察工作,一般都是通过领导干部自我评价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作些调查了解,很少涉及单位经济行为,对干部本人廉政情况也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这种考察方法很难从深层次的经济活动中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以致一些干部在任职期间表面上表现不错,但离开岗位后问题就逐渐暴露出来,经济上负债较多,单位效益低下,出借资金难以收回,使国家、集体受到损失,这类事例屡见不鲜。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倡导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联系领导干部任期目标,通过对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对其任期工作业绩做出评价,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确认其经济业绩,全面评价考核领导干部任期业绩的目的,为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同时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防止短期行为。
廉政建设
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增强了纪律观念,促进了廉政建设。
核实家底
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
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改变了"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一走了之"的不良状况,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发展状况
一、事后审计的特点决定了其作用的局限性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在被审计人离任时,或者离任后进行的审计,对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发生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减少损失,不能有效地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由于是事后审计,不便于管理部门及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不利于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由于离任审计是在人事部门确定被审计人升职或调任后进行的,实际上,人事部门是在没有全面了解被审计人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其依据是不充分的,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如果在离任审计时发现重大问题,再改变决定,将会给各方面带来被动。
二、先审后离的原则得不到坚持,审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先审后离"的离任审计原则得不到坚持,大部分情况下是先离后审,即已决定了被审计人升职或退休等情况下进行的审计。当有人升职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就会认为,反正已经确定其升职了,走走过场,应付了事,如果过于认真还会得罪人,弄不好还会遭到报复。当有人退休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就会认为,都是该退休的人了,别再给他过不去了,搞不好别人还会说三道四,简单审计一下,出个报告算了。更为常见的是,反正是别人已经决定的事情,我们的审计结果无关紧要,左右不了大局,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没有了责任感,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时间跨度长,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在进行离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人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少则两三年,多则三五年,有的甚至十多年,审计期间跨度大,由于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了变化、人员变动、业务量大等原因,加之受审计时间短、审计人员数量少等的限制,不可能审计得过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四、离任审计的深度不够,不能充分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尤其不能揭示其短期行为
目前的离任审计只注重经营者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其短期行为对被审计单位的今后发展极为不利,但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
对策研究
第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法规依据,提高规范化程度。
审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行业或大企业审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或本企业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使这项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进一步增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第二、 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加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频率和力度,以增强干部在任期内的责任感和搞好经营管理的自觉性、能动性。
第三、尽快理顺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关系。
将经济责任审计手段引入干部管理与监督之中,形成审计监督与组织监督有机结合的新的干部管理与监督机制。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也纳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范围,只要问题清楚,定性准确,不论是任期内还是离任时进行的审计,审计决定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责任应由现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与其他应负责任一样,作为今后考核、任免、升降职务等的依据。同时,审计部门应加大后续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审计职能,全面落实审计决定,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第四、制定分层次、分工负责管理办法。
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分为重点与一般两类。重点者必须由审计机关承担;一般者可让部门审计或社会审计承担。同时可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进行分解,分工负责,例如,可在考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基础上,规定各级审计部门的承担范围。
第五、 建立审计成果共享制度。
如能有效地做到审计成果共享,则可以节约大量的审计力量,并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一是审计机关经常性审计成果可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不同审计机构或审计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审计成果,特别是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成果,减少离任审计工作量。

5. 离任审计内容及方法是什么?

1、检查内部控制:检查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既是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的必要前提。检查一个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是参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该企业内控制度模式,二是检查该企业内控的现状和健全性,三是测试该企业内控的有效性(即符合性测试),四是根据测试结果对企业内部控制予以评价。

  2、审查任期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是审查财务收支及遵守财经法规和集团规章等情况,关注有无隐瞒收入、偷漏税行为,有无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有无按规定程序办理投资决策、重大采购、股权变动、经济担保等事项;二是审计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关注有无弄虚作假、潜亏挂帐、虚盈实亏、转移损失等问题;三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关注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有无呆坏帐及其他经济遗留问题。

  3、审查任期内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负责人作为资产的受托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履行其托管责任,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企业存量资产进行审计核实,能划清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归属。一要谨慎地检查各类资产的真实完整性、合法合规性,例如,对现金、原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或抽查,对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进行证实;鉴别资产报废依据等。二要审查各项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增值情况,将企业纵向变化的相关指标和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与分析,如投资回收期、资金利润率、设备完好率等,有利于考察企业发展前景和生产后劲。

  4、重点审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着重评价企业负责人是否完成经济责任目标,一般包括销售、利税、固定资产及投资管理、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实施审计要逐项核查指标完成情况,并适当拓展和延伸审计内容。例如审核固定资产投资时,将项目计划、合同与实际投资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任期经营业绩的分析与评价,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可以因地制宜,选取一些最能反映经营活动真实情况的经济指标来进行。

  离任审计的方法

  因受时间和人力安排等条件的限制,离任审计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科学地选用审计方法。在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结合”:

  1、企业自查与审计检查相结合。对资产规模较大,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可先由企业对实物和资产进行盘点,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审计人员进行重点抽查核实,以提高审计效率。

  2、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相结合。较好的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关键,能预防差错和舞弊行为的发生。检查会计资料与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机结合,可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3、账簿审查与实物核对相结合。对重要的资产除对账表进行审查外,还要核对实物,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4、账簿审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外,还可通过调查,如与有关人员进行交谈,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为合理评价打好基础。

  5、离任审计与延伸审计相结合。延伸审计下属企业及有经济往来的企业,是全面有效评价经济责任的一个有效途径。

  6、离任审计与专项审计等日常审计相结合。能充分利用以前审计成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审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离任审计内容及方法是什么?

6. 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经理、厂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实行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按本条例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因辞职、辞聘、解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降职、撤职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及任期届满续任的经理、厂长实行的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必须实行离任审计。因辞职、辞聘、退休、晋升、调任、转任等原因离任的,一般须先审计后离任;因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 经理、厂长因任期届满续任的,应当先审计再办理续任手续。 第四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单位考核该经理、厂长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职务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计划、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审计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职权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八条 审计机关负责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除审计机关审计以外的所辖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 实施离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审计力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其资格须经省审计机关会同省财政部门确认。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告知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由委托的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列入预算。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所需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证。 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机关确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享有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产; (三)就离任审计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编辑本段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经理、厂长离任审计内容: (一)经理、厂长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五)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六)与企业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离任,决定或者批准其离任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确定离任审计事项后,应当及时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将审计通知书副本抄送被审计的经理、厂长。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经理、厂长或者单位认为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的经理、厂长或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负责人的回避,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财产清查、财物清理等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等有关资料; (二)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情况; (四)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等有关资料; (五)经理、厂长任职期间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报告; (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征求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的书面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对经理、厂长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报经该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经理、厂长的任免机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自出具之日起十日内按审计管辖权限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者审计建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审计管辖权限报请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处理,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必须执行。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按审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诉。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执行;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的; (三)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的,由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的经理、厂长和单位,对审计人员、提供证明资料的人员、检举人员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经理、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挥霍浪费,造成企业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违法所得,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将结果书面通报审计机关,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的城镇集体企业董事长、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7.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是对法定代表人整个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是考核责任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明确划分前后任的经济责任的有效方法。


【离任审计主要包括】
审查任期内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审查任期内资产的管理情况,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审查任期内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漏计问题。
审查任期内配发的用品是否合规和清理移交,是否存在转移、隐匿问题。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8.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的;
  (三)企业进行出售、拍卖等资产重组的;
  (四)企业破产、解散的。
  未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解除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同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第七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报、交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监察机关以及审计、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第八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法定代表人的依据。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组织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前款规定企业的下属国有企业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企业决定审计;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计。
  企业决定的审计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决定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组织实施,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市、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报送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情况,制定并执行审计计划。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审计计划,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计划、审计结果等审计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一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有关生产、经营、投资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五)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在审计中,为了查明有关事项,有权追溯到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的年度,但是应当分清阶段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