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04-27 22:39

1.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77号文明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 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 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 行调整: 
  第一,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 
度通过折旧、返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 
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 
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 
定后,不得更改。 
  在会计核算时,应增设“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值时, 
按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数额,记入本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 
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 
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 
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 
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 
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 
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 
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 
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 
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资产评估增值究竟要不要缴纳所得税

答,企业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资产未发生转移,仅为特殊需要作出的评估增值;
——投资等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每种不同情况下业务本质不同,会计处理不同,涉税处理也自然不同。
一、资产未发生转移,仅为特殊需要的评估增值
比如由于融资的需要,对于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进行评估,这部分评估增值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仅仅向金融机构提供评估报告,自然没有任何问题,不涉及任何税收风险。
如果需要进行会计处理,通常的做法是: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这样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很显然,企业没有取得实际收入,资产也未发生实际交易,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这可能会造成会计上的折旧调整和税法折旧扣除的 ,所得税税前扣除依然只能认可历史成本,评估增值部分不做收入,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投资等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资产重组过程中,往往需要双方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于土地、房产、股权、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而言,常常出现评估增值。这部分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财税2009年59号文件,资产重组中只要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就会涉及到所得税问题。但针对资产重组的不同类型又规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

需要关注的是资产重组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问题,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涉及情况较为复杂,如投资通常要交纳增值税,而合并分立通常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篇幅关系这里不再多说。
三、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通常可能有以下模式: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这三种情况,国税总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文件中专门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本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征收直接增加计入资本金。
上述三种类型资产评估增值,第一种较为简单,第三种最为特别,而最复杂的是第二种,企业财务一定要根据企业具体交易情况做出准确判断。

3.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产评估增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77号文明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 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 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 行调整:   第一,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 度通过折旧、返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 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 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 定后,不得更改。   在会计核算时,应增设“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值时, 按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数额,记入本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 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 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 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 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 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 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 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 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 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所得税?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应纳税所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铱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迸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版权转让税率是多少钱
(一)如果是个人转让版权,根据相关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4、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著作权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进行版权转让一般是按照以下规定:
1、转让著作权的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转让著作权的使用权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应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相应的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形成的所得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动迁是否需要交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知识,企业进行拆迁时,需要交纳一定的税收。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o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企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不用在当年确认收入,视搬迁进展情况,可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确认收入: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搬迁。有新的投入计划或立项报告。此案中,由于企业提供了政府搬迁文件、搬迁协议、搬迁计划和重置固定资产的立项报告,根据上述文件,此项收入可不在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很明显,企业当年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5.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所得税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应纳税所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铱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迸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规定
(一)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提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1)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2)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法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所得税

6.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收入缴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评估法规等相关制度,企业在对外投资时,以投资各方确认或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值为准。相应地,对确认或评估值大于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形成的增值,其具体账务处理为:根据此次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根据该项资产累计折旧余额以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根据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对增值部分,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此次投资活动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增值部分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对该项投资权益进行转让时,则应将增值部分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所得税。账务处理上,按增值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7.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467号)文件的规定: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8.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 ,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