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解读

2024-05-06 00:58

1. 2019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证券、期货经纪;(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资产管理;(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保险、再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股权投资(入股分红)、高科技开发、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电子商务、典当、融资租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以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电子黄金投资等新型网络金融名义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网络构造“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四、近年来非法集资有哪些典型手法?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获得或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人们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
    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和个人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八、如何看待P2P网络借贷?
    近年来,国内P2P网络借贷发展迅猛,P2P网络借贷对于满足市场小额资金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先天不足、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原因,相当部分网络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在4月21日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九、警惕非法贵金属交易
    利用互联网开展黄金、白银以及其他贵金属的“电子盘”交易,很多时候并没有实物交割,或实物交割比例很低,实际上是非法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和类期货的炒作。其交易形式: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交易平台”,往往编造“政府审批”、“政府同意”之类的信息,承诺高额收益,通过各类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群众参与。
    1、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开展的黄金交易(不包括黄金实物及其制品的批发零售)都是非法的。
    2、由于国家对黄金交易实行了严格控制,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与机构开始炒作白银和其他贵金属。但根据有关规定,白银或其他贵金属交易只能采取现货交易的模式,且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一些不法机构以很高的杠杆率吸引客户参与交易,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3、个别机构往往利用群众对政府的信任,编造所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信息,其实只是经过工商注册成立,而且其开展的业务远远超出了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属于非法超范围经营。部分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更增加了查处难度,客户一旦发生损失就很难追回。
    建议:非专业人士和没有产业背景的投资者回避此类交易,特别是打着“现货”旗号,实质上并没有实物交割的“电子盘”交易。
  

2019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政策解读

2. 2019年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 2018年国家政策有没有关于非法集资

2018年1月1日非法集资新的政策和条例
我国出台了对经济犯罪进行办理的法律规定,而该规定包括非法集资处理的规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非法集资、传销以及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综合认定涉案人员人数和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2018年国家政策有没有关于非法集资

4. 2019民间非法集资处置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5. 2019民间非法集资处置

法律分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9民间非法集资处置

6.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9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 不作为犯罪 处理。

7. 2019年非法集资政策 P2P网贷

 
  伴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的频发,监管层持续重拳出手整治。
    继去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之后,4月27日,一行三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等14个部委表示,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
  
    
    多位部委人士更是坦言,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央行将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出台;证监会将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等。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亦分析指出,行业必须要建立牌照制,对于金融来讲,不论是中国目前的现状,还是结合美国的经验,金融不能简单地简政放权,还是要纳入日常的监管,要有门槛,有牌照制,有日常监管机制。
    ●网贷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最突出
    实际上,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数量高位攀升。
    来自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显示,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
    “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为存在资金缺口的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帮助。但是,各地民间融资特别是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容易引发非法集资。”人民银行相关人士坦言。
    方颂也分析指出,非法集资并非新鲜事物,但在最近几年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犯罪手法花样翻新,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犯罪手法隐蔽性、欺骗性、诱惑性增强;蔓延扩散速度加快,受害人群已由中老年群众向多元化发展。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而网络借贷也俨然成为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高危领域。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管控政策的不断调整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的形式、手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假借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增多,网络借贷成为案件多发的高危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上述人民银行人士也分析指出,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事件频发,部分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对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一方面,传统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幌子实施非法集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充分显现,其中以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
    公安部相关人士亦表示,新旧领域风险叠加,互联网金融成为高危领域。其中,打着互联网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中介、股权投资等旗号的新型案件增多。
    ●五大重点领域将全面排查
    值得注意的是,“泛理财化”已成为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记者获悉,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鉴于非法集资案件形势严峻,一些区域和行业风险隐患较大,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杨玉柱表示。
    上述人民银行人士亦指出,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下一步将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出台。尤其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该领域非法集资案件。
    证监会则透露,将及时查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同时,积极推动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
    对此,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亦坦言,互联网金融的全面整顿,有利于净化整个行业。
    他同时表示,从目前监管形势来看,国家对于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会手软,监管尺度也会比较严格。像眼下这样“一天一雷”的行业负面状况有望得到极大遏制。
    与此同时,广告管理是遏制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此,工商总局对记者表示,根据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建议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就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等问题进行研究,抓紧出台有关办法。
    杨玉柱也指出,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于5~7月继续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研究加强对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百度搜索等新兴媒体发布融资类广告的管控。
  
    

2019年非法集资政策 P2P网贷

8. 非法集资量刑标准2019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